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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长银: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原创 2015-10-16 葛长银 长银财智




本节旨在介绍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问题。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是不需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区分为两种:要做纳税调整的视同销售和不做纳税调整的视同销售。由于一些财会人员对视同销售存在疑惑,因此,葛长银老师想给大家分享一下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专家观点
葛长银老师解读
因不确认收入,所以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自产货物又因没有对应的进项税额,所以要按成本价计算销项税额。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
要做纳税调整的视同销售。
即是没有确认收入但发生了费用的视同销售。因没有确认收入,其对应的支出或费用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1)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要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财税处理,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其列支的费用要做纳税调整,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2)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要通过“应付股利”科目进行财税处理,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其列支的费用要做纳税调整,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2
不做纳税调整的视同销售。
即是没有确认收入也没有发生费用,仅在资产项目之间转换的视同销售。比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这些非应税项目若属于企业内部项目(若用于企业外部就变成投资或非货币资产交易了),会涉及企业资产科目,比如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财税处理,因资产没有发生权属转移,也没有发生费用,就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材料用于企业内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它用,要通过资产或成本科目进行财税处理,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也不做纳税调整。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财税处理,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其对应的增值税要做销项税额处理(若是外购货物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做纳税调整。

3)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企业若用外购材料进行投资,要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财税处理。因其作价不同,其财税处理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案例一
某企业用购买的钢材50吨捐赠给某正在建设的学校,该批钢材购买的单位成本3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依据钢材出库单、学校签收证明等原始凭证:



因外购的材料没有形成收入,成本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并在税前扣除。所以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应调增纳税额43 875(175 500×25%)。
案例二
某企业将购买的钢材100吨钢材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该钢材每吨成本4 000元,增值税税率17%。
该批钢材分配给股东后,财务人员要依据钢材出库单、股东签收证明等原始凭证:



因股利属于税后分红,属于企业的所得,但没有确认收入,所以年度终了后,要进行纳税调整。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调增的企业所得税为:117 000元(468 000×25%)。


案例三
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100吨,用于本企业的道路基建工程。该水泥生产成本每吨200元,增值税税率17%。

依据水泥仓库的发料单、基建部门签收水泥的证明等原始凭证:



由于资产权属没有发生改变,所以水泥用于企业内部工程行为,不确认企业所得税。


案例四
某企业用自产的钢材维修内部职工食堂,该批钢材的生产成本4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
依据钢材出库领料单、维修部门材料签收证明等原始凭证:




同时依据维修完工单将维修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但长期待摊费用在摊销时,税前扣除受14%的比例限制。


案例五
某企业将外购钢材1 000吨,用于企业外部投资。该钢材购进价格每吨价格4 000元,计4 000 000元,在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680 000元。
若平价投资,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也不进行纳税调整,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依据投资协议(复印件)、钢材出库单、向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以及被投资方开来的钢材签收证明等原始凭证:




用材料换回股权,资产权属没有发生改变,不确认收入及企业所得税。


若高价投资,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对应的增值税做销项税额处理。若该批钢材作价5 000 000元投资,依据相关原始凭证:




同时依据出库单结转钢材的生产成本:




若低价投资,视同销售并将差价计入营业外支出,需进行纳税调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全部做转出处理。若该批钢材作价3 000 000元投资,依据相关原始凭证:




营业外支出在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总结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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