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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手记003:旧规定的废止
原创 2017-01-23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1.03旧规定的废止

财会【2016】22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别说明:《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目前并未明示废止,但相关科目体系应根据22号文变化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与22号文不一致的,也应作出调整。大量的具体会计准则涉及的具体业务很多没有考虑到增值税,需要一并补充。比如,租赁、建造合同等具体会计准则中没有体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应予以充实完善。

【案例】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里的本科目是指应交税费。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不区分缴纳的增值税是本期增值税,还是上期增值税,一律通过已交税金专栏反映。财会【2016】22号文施行后,我们建议小企业也按照22号文的要求重新设置相关二级明细科目和专栏,规范增值税的核算。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非企业层面的会计标准规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未必需要完全按照22号文操作。

按照22号文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如果小微企业平常收入一般都不超过3万元可以直接简化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不反映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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