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8 每日一税】
支付境外提供的服务如何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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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我国企业的国际化水平的提升,时有需要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比如境外发债的评级费、咨询费,境外上市需要提供的券商、律所和会计所完全在境外提供的服务,我国境内公司在支付境外公司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呢?值得与大家一起探讨,欢迎拍砖。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是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月23日从境外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咨询服务$30万(假如当日汇率为$1=¥6.20),该机构在境内无经营机构,支付服务费时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税务分析
(一)符合条件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符合条件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具体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根据以上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种情况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换言之,除以上三种情况以外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其他各类服务都应扣缴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2017年1月23日从境外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咨询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况,境外律师事务所向境内每日一税有限公司销售的服务,因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每日一税有限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日一税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以上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为:
(1)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和邮政服务,税率11%;
(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3)其他应税行为,税率6%。
因此,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服务费时,应按扣缴增值税10.53(=$300000*6.20/(1+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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