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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讨】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应税行为税务处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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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项目部与当地政府部门约定,无偿为其建设活动用房并提供活动健身设施, A项目部可无偿使用其办公用房做为项目驻地。此项经济活动是否涉及缴纳增值税?


解决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视同销售行为,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A项目部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属于视同销售服务情形,需作为建筑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当地部门无偿提供办公用房的使用权,视同提供不动产的经营租赁服务,A项目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临时设施,并进行摊销计入工程施工成本。

操作指引


(1)合同约定

与当地政府部门(甲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A项目部(乙方)无偿为甲方提供建筑服务,甲方提供工程所需的电力;甲方为乙方提供项目驻地场所,使用期限为三年(A项目施工年限);同时约定涉及税费的,按政策规定,分别由各自承担。

(2)报验登记

以实际施工单位名义办理“外管证”,以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在项目施工地办理报验登记。

(3)简易计税备案

乙方在机构所在地及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备案。

(4)发票取得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流程图如下:


转载自: 天扬君合税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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