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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三张收入调整明细表
原创 2017-02-21 申报姐
多一种途径,多一种表达。点击上方蓝字,了解更多报税资讯。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来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从2月申报期开始,申报姐每天会在【神计报税】公众号里陆续推送2016汇算清缴报表的填写方法,每天一张小表。你最想了解2016汇算清缴哪张报表的填写方法呢?请在文末给我留言吧~~
根据税法规定,5月底前都可以做汇算清缴的申报,因此我们建议填写申报时间为每月申报期之后,以避开高峰期。
我们今天要说的是三张收入调整明细表: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一部分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表样(如下):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1
2
3
4
5
6(4-2)
1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2
(一)租金
3
(二)利息
4
(三)特许权使用费
5
二、分期确认收入(6+7+8)
6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7
(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8
(三)其他分期确认收入
9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10+11+12)
10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1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2
(三)其他
13
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14
合计(1+5+9+13)
二、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逐项反映纳税人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与税收政策差异的纳税调整情况。
本表属于新增的表,相对来说比较陌生,所以需要先理解本表填报的内容。简单讲就是,税法规定部分收入类型(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按照特殊规定确认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而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情况,因此本表反映特定事项的会计处理确认收入、税法规定确认收入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三、相关政策
1.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一规定与会计准则中经营租赁收取的租金收入按直线法在租赁期内均匀确认收入的方法基本一致。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政策对于企业取得一次性跨年度的租金收入,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预收时一次性确认收入,也可以选择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填写注意事项:
第6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1.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来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2.差异分析。
(1)收入确定差异。
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即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产生时间性差异。
(2)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按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税前扣除应与取得收入相关,因而在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摊销计入损益前,发生的财务费用应当不得扣除。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时,对应的成本调整暂不需调整
本次纳税调整系列,虽然设置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调整项,但并未设置对应的成本调整项,也就是说营业成本需要调整,但企业所得税处理在确认“部分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特殊事项,并未明确其对应的成本如何进行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时,如企业所得税处理比会计处理延迟确认收入,企业应是提前扣除成本,进而延迟纳税;如企业所得税处理比会计处理提前确认收入,企业应是延迟扣除成本,进而提前纳税。
第9行“政府补助递延收入”填报口径
第9行“政府补助递延收入”主要反映政府补助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与税收政策差异的纳税调整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政府补助收入通过《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府补助汇算清缴填报流程
第二部分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表样(如下):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持有收益
处置收益
纳税调整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
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
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
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
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
纳税调整金额
1
2
3(2-1)
4
5
6
7
8(4-6)
9(5-7)
10(9-8)
11(3+10)
1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2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
4
四、衍生工具
5
五、交易性金融负债
6
六、长期股权投资
7
七、短期投资
8
八、长期债券投资
9
九、其他
10
合计(1+2+3+4+5+6+7+8+9)
二、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但是以下三种情形的投资收益不填报本表:
1.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项目初始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第6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调整;
2.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本表不作调整。
符合免税条件的“国债利息收入”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
符合免税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
3.处置投资项目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部分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表样(如下):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取得年度
财政性资金
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以前年度支出情况
本年支出情况
本年结余情况
前五年度
前四年度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支出金额
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
结余金额
其中:上缴财政金额
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
金额
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前五年度
2
前四年度
*
3
前三年度
*
*
4
前二年度
*
*
*
5
前一年度
*
*
*
*
6
本    年
*
*
*
*
*
7
合计(1+2+3+4+5+6)
*
*
*
*
*
*
二、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1.本表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进行调增。
(1)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即第4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中第7行金额为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4列“调减金额”。
(2)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增,即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第7行金额为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第3列“调增金额”。
2.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进行调整,即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第7行金额为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第3列“调增金额”。
3.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资本化支出进行调整,通过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
三、填报方法:
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作为纳税调整的其中一项,为反映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采用台账式申报表。在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时,不分项目,而是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的时间进行汇总填报。
四、填报逻辑:
需要提醒的是,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费用支出、折旧和摊销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支出范围,还需进行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调整和填报。
五、填写注意事项:
1.建议建立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台账,台账格式按照本表的表头样式设置;
2.第1列“取得年度”填写,建议从第6行“本年”往第1行“前五年度”填写;
3.“以前年度支出情况”中的“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和前一年度”是和第1列“取得年度”的年份相对应的;
4.“以前年度支出情况”该部分主要是为了核算结余情况;
5.一般情况下仅第1行“前五年度”的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需要填写。
更多关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规则,点击左下角蓝色的“阅读原文”可直接获取。
觉得以上内容很复杂的小伙伴,不要着急,我们的汇算清缴实务操作课程才刚刚开始。在未来的课程中我们会反复讲述重点,第二轮课程中我们还会侧重软件操作及案例分析。所以建议大家不要急着申报汇算清缴,申报期很忙,请过了申报期再申报!请过了申报期再申报!!请过了申报期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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