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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请注意!切不可混淆啊】会计账簿与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金”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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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执行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 “待转销项税额”、“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10个明细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那么,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的“应交增值税”等10个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如何分类在《资产负债表》对应的“资产与负债”项目栏中列示?是不是可以直接将账簿上“应交税费”科目的余额全部填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栏中?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10个明细科目的余额,应分别按下列三类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列示:

一、“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三、“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会计账簿与《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虽然都是企业的财务资料,但功能不同。

会计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记。会计报表是指在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特定时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状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因此,虽然在会计账簿和《资产负债表》上都有“应交税费”这个名词,但是,其在会计账簿上所核算的内容与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内容是不同的,切不可望文生义,相互混淆,造成财务报表填制错误。


来源:中税答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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