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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2017-02-23 红蕾财税服务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 1号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市国税系统全面启动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实名办税的采集对象

    实名办税采集对象为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管辖所有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实名办税的采集内容

    实名办税采集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指纹信息以及营业执照、《纳税人办税身份信息采集表》、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纳税人委托办税授权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四、实名办税采集所需资料

    办税人员在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采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纳税人办税身份信息采集表》。

    (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采集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授权方的《纳税人委托办税授权书》原件及《纳税人办税身份信息采集表》。

    (三)税务代理人采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授权方的《纳税人委托办税授权书》原件及《纳税人办税身份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五、实名办税的进度安排

    2017年3月1日开始实名办税信息采集。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17年6月1日起,在全市国税系统全面实行实名办税,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六、实名办税注意事项

    (一)办税人员需要按照要求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

    七、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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