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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第一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这个问题已经被大家讨论了好多年,至今没有定论。
支持认证的一方认为:纳税人第一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虽然不需要抵扣,但它毕竟属于专用发票,企业取得后应该及时进行认证,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避免出现滞留票。
支持不认证的一方认为:财税【2012】15号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然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自然不需要认证。
个人认为,为了维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肃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无论是否进行了全额抵减,还是应该进行认证,理由如下:
1、财税【2012】15号文虽然规定全额抵减后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并没有明确指出无需进行认证;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全额抵减增值税后,属于不得抵扣的发票。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出台后,特别是2017年1月26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后,对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虽然,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发票不得抵扣,不属于22号文及其解读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的范围,但二者性质是一样的,亦应借鉴文件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正确进行增值税科目的核算。
3、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发票进行认证,可以保证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抄税、认证、比对的完整性,同时企业也不会出现滞留票。
虽然政策没有明确指出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但是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为了财务保持核算体系的一致性,还是应该将其进行认证处理。
认证后,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假设购得税控设备(含分开票机)含税价2340元,将发票认证后,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进项发票认证后转出:
借:固定资产 34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
2、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2340
贷:递延收益 2340
3、按期计提折旧带(假设2年计提完折旧,没有残值率,每月计提97.5)
借:管理费用 折旧费 97.5
贷:累计折旧 97.5
借:递延收益 97.5
借:管理费用 折旧费 97.5(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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