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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思考 ?Trust-Lawyer


2017-03-19 中税书店
共享单车大概是今年春天北京街头最靓丽的色彩之一了。小黄小绿在大街小巷穿梭。单车确实方便了生活。经过体验,我作为单车用户,给予五星好评。但共享单车押金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有人质疑摩拜做成了金融公司,靠巨额的押金也能收入不菲。我并不认为单车公司在创立之初是把押金收入当做主要盈利来源来看待的。不过摩拜年初的用户数量已经超过1000万。押金总额近30亿。这笔钱用来买货币基金,一年收益过亿元,确实不少。对单个用户来说,99-299元的金额并不太值得顾虑。但是对于单车公司而言,从用户手中积少成多的这些押金,到底该如何使用,着实值得探讨。押金的法律性质押金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性质呢?实际上,这种押金在生活中特别常见,酒店住宿、房屋租赁一般都要押金。要押金的目的无非让对方确保自己的物品、财产安全,一旦发生财产损毁的情况,好通过扣留押金的形式得到补偿。人们也许会想,这么常见的东西,法律上肯定有规定吧!许多非法律专业的人,都会脱口而出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担保。它不就是个担保么?然而真翻翻我国的担保法,便会发现,它还真不是法定的担保形式,而且担保法规定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担保。那么这个押金算什么呢?这看起来,是个多么简单的小问题。可是还真把人难住了。法律上既然没有明确规定。找几位专业律师来来讨论一番也未必有共识。那么发生了纠纷,法院怎么处理的呢。实际案例中,法院一般是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押金收付双方的约定来处理押金纠纷,该还就还,该扣就扣。但法院就是不对押金的性质做出界定。法院可是很精明呐。不好回答的问题,不回答就好了,只要结果公平合理就好了!不过也有法官不满足于此,主动撰文说,押金属于“意定担保”。什么意思呢,就是双方通过意思自治创设的担保法之外的担保形式。那么担保法之外的担保还是不是担保,有效无效?这个问题回答起来也有点复杂。简单说吧,自行创设的所谓担保,只要不违法,也当做有效的合同按照约定执行。但是究其根本,他不是担保。担保的本质在于担保法赋予了担保权人对于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用流行的电视剧语言,就是法律给加了个封印。这个封印的效果,就是无论担保人有多少债要还,这个加了封印的东西优先用来还担保权人的债。而意定担保就不行了。法律没给他加封印啊,并不安全。不光接受“担保”的人不安全,提供“担保”的人更不安全。为什么呢?以押金为例,万一收押金的人把钱挪作他用了呢,万一他给挥霍了呢?比如甲公司租了乙公司一套设备,交了50万押金。结果乙公司欠别人债,被告到法院,法院就把那50万划走还债了。又或者乙公司挥霍无度,然后破产了,那这50万会作为乙公司的破产财产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分配给所有债权人。有人可能会想,那50万明明是甲公司的,甲可以找法院说理,把那50万要回来。问题是,50万不过是银行账户里的数字,一转到乙公司账户里,根本分不出来哪些钱是甲的押金,哪些钱是乙公司自己的。兴许,乙公司还收了很多人的押金,根本无法区分啊!根据法律,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现金的占有人为其所有人。所以,法官就只能根据法律推定乙公司账户里的钱就是乙公司的钱,甲公司只能作为一个普通的债权人去申报债权,然后按比例分配。这个思路,大概在中国现行法律逻辑体系中,再常见不过了。大概也没人觉得不妥。但甲公司是不是还是有点冤呢?他就交了个押金,他交押金的时候肯定没想到押金会退不回来啊。他交押金是诚心保证自己会好好的使用设备,不损毁设备。他肯定认为乙公司会好好保管这笔钱,只要他完璧归赵,押金也该如数奉还啊!借钱可能不还,但交个押金也可能不还。这似乎不合理啊。押金背后的法律问题现在回到我们最初的疑问。共享单车的押金是不是也有前面说的这些风险?单车公司作为押金接收人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主要的风险在于用车人。假若单车公司将押金作为公司资产统筹使用,用于业务经营甚至对外投资,而最终单车公司创业失败,那么押金便可能无法退回了。虽然,对用车人而言,几百块也不是什么大事。但是对单车公司来说,对于这数以亿计的资产的使用必须订立一些原则,毕竟创业公司破产也不是意外之事。维护好客户利益,保护好这巨额资产的安全性,及时回应社会质疑,都是单车公司的法律和道义责任。单车公司到底有多大权限使用资金?到底该怎么使用押金?这还真是个大问题。更大的问题是在现行法律上,这个问题找不到清晰的答案!法律没规定的话,就得看当事人的约定,可也没有约定。比如,摩拜单车公司收押金的时候只是告诉了押金如何退还而已,对于单车公司收到押金后怎么用没有任何说法。真正的问题终于来了,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押金到底该怎么用?是不是法无禁止便自由,只要不把钱用到违法违规的地方就行了?最保守的观点会认为,应当参考我国担保法上金钱质押的规定,押金不能动,顶多存到银行账户里趴着,以确保能够全额退还。激进的观点可能会认为,押金转到单车公司账上,就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客户享有的只是对单车公司的债权。单车公司对于名下资金当然可以随便使用。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些钱运用过程中产生的损益由谁承担和享受呢?持前面两种论点的人都会认为客户有权全额要回资金,这个不会有争议。那么收益呢?资金的收益归谁?押金存在银行也得有利息,利息归谁呢?这些问题又把我们逼回到押金法律性质这个问题上来了。不明确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就无法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法院在押金纠纷案件中的鸵鸟战术,终于不好使了。你必须给押金一个说法,不然前面这些问题都解决不了。你要判定他无权投资,总得有个理由。可法律和合同上都没有这种限制。你要说他可以投资,似乎又违背了押金设立的初衷。若允许投资,单车公司获得了一大笔资金的使用权,又获得了投资收益。但是相应的风险却由押金支付方承担了。他不享有收益,只承担风险。这似乎也不公道。假若说要限制它,怎么来限制呢?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和合同上都没有依据啊。于是,这个简单的问题变得很不简单了。这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之中,还真就是个难问题。他山之石:信托制度不妨开阔一下思路。押金在民商事法律活动中如此普遍,金额从几元到几千万的都有。国外也是如此。他们怎么解决的呢?这得了解一个制度,叫做信托。“信托”这两个字,现在大家已经不陌生了。不过误导性的东西太多,个别对信托制度一知半解的人把信托描绘成所谓避税和财产转移的灵丹妙药。多数人脑子里的信托除了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便是这些狗皮膏药了。这些成见不能说全错,但此处请暂时忽略之。信托没啥神秘的,就是一个人把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另一个人,让他按照一定的目的进行管理,这就叫信托。实行信托制度的国家多半都是这么规定的。若适用信托法,用车人把押金交给单车公司,让单车公司保管,作为履约的“担保”。法官应认定这构成一个信托。即用车人在把押金交付给单车公司作为履约“担保”的同时,也形成了一个信托关系。用车人是委托人,单车公司是受托人,押金就是信托财产。根据信托制度,受托人应当对信托财产单独管理,也就是跟自己的其他财产做一定隔离,受托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意愿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委托人有权知道受托人管理的具体情况。更重要的,在信托制度下,法律赋予了信托财产相对独立的地位,受托人纵使破产,这笔钱仍然是委托人的;委托人即便负有其他债务,法院一般也不能直接执行这笔资金。在押金收付的法律关系中,委托人的本意就是提供一个履约的保证,希望单车公司好好保管押金,待其不再使用单车时可以如数退还。委托人的这一意愿,即便没有明言,也是可以推断的。至少在委托人对受托人没有做额外授权的情况下,应当做此推断。在信托的架构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变得简单而清晰:单车公司应当通过分别管理、谨慎管理押金,确保用车人能够如数取回押金。此外,信托制度天然就能把前面提到的所谓意定担保的双重风险解决掉。那么这么好的制度,为什么我们不用呢?害得我国法官在押金纠纷案件中颇费周章。其实,信托法,我们也有,2001年就实施了。不过,我们任性,基本不用。中国的信托法对信托的规定跟上面这一段并无二致。可是我们就是不用。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应用极为广泛,称得上是中世纪传下来的上古神器,它最初不过机缘巧合幻化出的璞玉,几百年间融汇人类法律智慧,成为英美法系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神力简直可以泽被法律帝国的四海八荒。中国2001年机缘巧合的引进了信托法,可不成想,十几年后,信托似乎只跟信托公司的业务有关。仿佛借了太上老君的炼丹炉,却只拿来生火做饭用了。除了信托公司的人,别人几乎不知道信托是做什么的。这个故事讲起来就复杂了,咱就此打住。给单车公司几点建议之所以写到信托制度,其实是想给单车公司的押金管理提供一种有益的参考。且不说我国有信托法,即便不按照信托法的规定来处理,以我们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推理,也应认定:单车公司负有安全、独立保管押金的义务,以确保能够及时足额退还押金,单车公司不得随意使用押金。不能仅仅因为法律和合同没有明确限制便推定单车公司可以任意支配资金。综合来看,我认为单车公司对押金的使用要遵循以下原则(前三条是底限的底线,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后三条也许有讨论的空间):第一,单车公司必须为押金建立单独的银行账户或者直接托管给银行,以实现押金与其自有资金的隔离。无论是否适用信托法,这个处理方法,都是在单车公司被强制执行或者破产的情况下,押金的安全性能够得到基本保护的必要条件。第二,单车公司绝不能将押金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比如购置自行车、支付人员工资等,一概不能。第三,单车公司绝不能将押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第四,单车公司原则上只能将押金用于银行存款或者以银行存款为底层资产的金融产品。如通过其他方式开展投资,均应取得客户的事先许可,但也应限制为非常稳健的投资品种,比如货币基金。第五,单车公司在收取押金前应当将押金的使用方法提前告知客户。在单车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客户有权了解押金的使用状况。第六,单车公司管理押金所取得的收益,在双方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归属于客户。当然单车公司可以收取管理费,具体管理费比例应当事先告知客户。至于管理费可以高到多少,能不能是全部的资产收益,这个有待讨论。上述原则,是根据信托法理可以当然推得的。但其实也是一个诚信的经营主体应当做到的,也是有利于整个单车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只有做到了物理上的资金隔离,才能确保创业失败乃至破产的情况下也能把押金退回。只有禁绝高风险的投资,才能防范押金被滥用,才能防范单车公司之间恶性竞争,变成以单车业务为募资渠道的资金池。因押金是客户提供的一种保证金,虽然第三人可以根据占有来推定所有,但客户的本意显然不是让渡资金的所有权,资金的收益也就不应归于单车公司。为了保护单车行业和用车人利益,政府部门也应要求单车公司实现上述原则,尤其是前三条。不过难点在于,政府部门对这个问题其实很难进行具体的监管,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便政府不加干涉,单车公司也应当从诚信经营的角度,主动维护客户利益,进而维护自身的品牌和长久发展。有人认为,押金收益本身就是共享单车公司盈利模式的组成部分。不过从维护客户基本利益的角度,不能容许单车公司任意支配押金,哪怕这样一来,会迫使本试图通过押金盈利的单车公司抬高单车业务的租赁价格。一则,单车公司的社会价值本就是经营好单车业务,在方便人们生活的过程中获取经营效益,做好本业、提供优质服务以吸引和维护更多的客户才是根本。二则,恐怕多数客户还是希望确保押金安全,哪怕以适当提高租赁价格为代价。将盈利点集中在单车业务上,单车公司之间才会有良性竞争。靠押金投资盈利的模式,必然带来恶性竞争,最终于行业、于客户无益。我也是摩拜单车的粉丝,我现在常常选择骑车上下班,这样可以避开高峰期地铁里拥挤的人流,可以看到北京街头的花花草草,看到蓝天下柳树的嫩芽,看到春日夕阳的余晖洒落西山。共享单车真的是很棒的创意,仿佛这个城市的很多人共同的拥有足够多单车,这样大家可以在随时需要的时候用到它而不用为保管和携带发愁,而单车也充分发挥了它的效用。这是基于分享的一种模式。单车业务能够做起来,当然得益于单车公司的优秀创意,也必然以微信、GPRS定位技术、街头摄像头的监控为前提,还与人们日益提升的道德水准有关。不过即便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单车业务的发展也依然来源于单车公司创始人们对社会公众能够善意使用单车的基本信任。毕竟在许多看不见的角度,单车还是有被破坏的现实风险。信任依然是这个商业逻辑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使用者,我们不应辜负这份信任,应当善意的对待单车,让这个业务模式得以持续,而我们也能随时选择骑行。单车公司通过其杰出的创意、高额的投入和优秀的服务获取其应得的收益,哪怕是高额的,都是应该的。不过,单车公司也应当让努力保护用户的信任。在用户看不到,或者看到了但是无暇过问的领域,努力做好自律,做值得信赖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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