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具体处理过程如下:
1、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①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按期计提折旧,
③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同时,
④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22号文倾向于简化,将上述②④予以合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为何22号文会出现上述的简化处理呢?我们理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税控专用设备的价格并不太高,不宜要求企业都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比如某央企对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业务处理,是这样规定的: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各单位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或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2、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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