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如何开票:如果税务局解答错了是否涉嫌教唆他人虚开?
2017-04-11 赵清海律师 增值税公子


如何开具发票,有时无论对于税务局还是对于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头疼的问题。

1.两难的纳税人、两难的税务机关

笔者时常接到一些税务局的朋友的咨询,基本上多是问:行为人这种开票方式是否涉嫌虚开。

我来大致陈述案情类型:

行为人面临三个选择:不开票,A开票方式,B开票方式,没有其他选择。我将对话模型予以整理。

我首先问问朋友:“行为人能不开票吗?”

朋友答:”废话,当然不能“。

接着我又问:那您觉得该如何开呢?

朋友回答:“我认为应当是B开票方式(如果行为人选择的是A开票方式)”;或:“我认为应当是A开票方式(如果行为人选择的是B开票方式)”。

  我接着问:“你能确定吗?”

朋友答:不确定,所以问问你!

我有时会说一句:你的水平已经非常高了,你都难以确定该如何开,何况我们的纳税人呢?

我们更换一个模型:张三必须抓阄,有A、B两个阄,其中A可能是重罪,也可能是无罪;B也可能是重罪,也可能是无罪。这个张三难以知晓,甚至来负责抓阄的主持人也难以知晓。这个是否有点荒谬。

我记得前面讲过小白兔的故事,如果小白兔戴帽子,大灰狼会揍它一顿,边打边说:我叫你戴帽子,我叫你戴帽子;如果小白兔不戴帽子,大灰狼会揍它一顿,边打边说:我叫你不戴帽子,我叫你不戴帽子;小白兔问大灰狼:我到底是该戴帽子还是不该戴帽子;大灰狼回答:这个问题博大精深!

纳税人学聪明了,有时实在不知道该如何做的时候,给税务局发函咨询该怎么开发票:税务局有时不会书面回答。

2. 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处罚应当针对的是行为

真正的法律,其调整对象只能是人的外在行为。而法律的最重要的功能,无非是告诉人们,哪些行为能做,哪些行为不能做,以及该如何做,任何法律,本质是一种行为规范。

行为的判定必须遵循主客观统一原则,主观上无认识的不是行为,主观意志难以把握的不是行为,正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任何行为,都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只有客观的作为或不作为和主观相统一判定,才能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人类的基本理性。我们简单概括:

(1)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会产生某种结果,而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或必然产生产生某种结果,而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产生某种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发生某种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该种危害结果的出现;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进而发生相应的危害结果的。

(2)  客观方面,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起身体活动实施的某些动作;包括,利用自己身体活动实施、利用工具实施、利用自然力实施、利用动物实施、利用他人实施等等;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予履行。

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把控行为本质

(1)只有主观的念头,没有客观的作为或不作为,不是行为,充其量是念头或思想,法律不调整单纯的思想。

比如:张三想非礼苍老师,心中想了一千遍,也没有去做,这个不是行为,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只有客观作为或不作为,而行为人无主观过错,也不是行为,法律不得调整(民法的公平责任或补偿例外)

行为的主观包括两个方面,认识和意志,所谓认识,通俗一点来说,即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所谓意志,通俗一点来说,就是能够控制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缺乏其中任何一点,就不是行为。

(3)主观限制客观,客观反映主观

这个原则看起来难以理解,我们用最通俗的语言表达为:

判断一个行为的可罚性,应当以行为人可控可知为基础,以假定行为人按照其主观意图完成了该作为或不作为为危害性的基础。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

以可控可知为基础,是指行为是建立在行为人主观上能认识其所欲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及其可能的危害结果为基础的,以假定行为人按照其主观意图完成了该作为或不作为为危害性的基础,是指假定行为人完成了所欲达到起目的的具体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只假定该结果出现)。

例子:张三误以为白糖有毒,想杀死李四,于是悄悄给健康的李四喝的水中投放了30克白糖。这个叫做迷信犯;

例子:张三打算拿毒鼠强毒死李四,结果被卖老鼠药的给坑了,给了他白糖,张三错把白糖当做毒鼠强投到李四喝的水中(悄悄)。这个是未遂。

   例子:张三误以为白糖有剧毒,想杀死李四,于是打算悄悄给健康的李四喝的水中投放了30克白糖,结果错把砒霜当做白糖,结果李四挂了。我认为依然不宜以故意杀人论处。

   例子:张三以为李四是阿基里斯转世,误以为朝李四的脚射一箭会导致李四死亡,于是近距离射了李四的脚一箭,然后迅速悄悄潜逃。张三认为这样可以杀死李四,结果李四受伤后(轻伤),在送往医院后,医院当晚发生火灾,李四被烧死了。张三只能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

   (4)理解行为的主观应当限制在不可容忍的风险之内

  无论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风险均无所不在。行为人所欲实施的行为,其本身带来的风险在社会上是一个容忍的风险,不宜处罚。

比如,A美女招惹了我,我心里不爽,送给了两万元,让她去海南玩,因为我觉得坐飞机可能出事故。于是,我给她订了来回的机票,结果飞机果真出现空难,她挂了。坐飞机出事的这个风险,使我们所能容忍的,故而不宜让我承担法律责任。

4.行为人错开发票不宜作为虚开处理(个人观点)

我们认为,虚开本质上应当是一种行为,而不是发票,更不应是针对具体的某一张后某几张发票。

当行为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发票就是该这么开的时候而实际上也是这么开的时候,个人认为不宜以虚开论处,应当令取得发票的一方进项转出而开具发票的一方冲红后重新开具发票。因为:当行为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发票就是该这么开的时候,主观上本身就缺乏虚开的故意和过失,根本就不应认为是虚开行为。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当行为人只能选择“A开票方式”和“B开票方式”,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理解错了的时候,不宜认定为虚开;再者,专家有时尚且难以判断该如何选择,何况我们的纳税人呢?最后,如果纳税人选择错了是虚开,那么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判断错了是否也是虚开呢?如此一来,则人人自危。

人类历史最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也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把公权力关在笼子里面的梦想,而这一切在于现代法治。

法律是什么?是公民之间的契约,同时也是一个开放的要约,任何走入该法律管辖范围的主体都是契约的当事人;

法律是什么?是上帝赐给人类最美的礼物,带着理性的光芒而来,带着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的使命而来,带着公平、正义、秩序、效率而来。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人类理性的集合,而绝对不应该是条文字面意思的集合;而法律人最重要的功能,应该在于用最通俗的语言,向人们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告诉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当然,立法也应当如此)。

最后,笔者说说自己的观点,当行为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应当那样开票而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开具发票的时候,司法机关不宜认定为虚开(这个只是个人观点)。

当然,站在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看,个人向纳税人建议:当你不知道如何开具发票的时候,将相关的资料如实的上传给税务局,让税务局书面告知你该如何开具发票;当然,笔者也不希望税务局回答错了被定性为教唆他人虚开,有认为不宜将税务局回答错了的行为定为教唆他人虚开(如此一来的话,法院判断错了岂不是也涉嫌虚开?)。

为什么纳税人选择错了会被认为是虚开,而税务局或法院选择错了就不认为是虚开呢?税务局和法院都吃不准的事情,让我们纳税人如何选择呢?笔者认为,都不宜认为是虚开,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

当然,税务局拿不准的话,建议书面咨询法院和检察院,咨询一下:如果回答错了,会不会是教唆他人虚开!如果法院和检察院回答说是的话,税务局直接咨询法院和检察院该如何开具发票!......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发票查询指南
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开票的思考
发票应用问答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全面推行,这些便利你知道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