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
1.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备案 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2、以下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如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补办备案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帐);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资料及填报要求
1.《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填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案例
【案例】
A企业2016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企业共投入92.5万元,其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8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工资薪金30万,五险一金7.5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5万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软件)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费用20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52.5万元,其余40万元费用化处理。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200万元,准予当年加计扣除的摊销额为20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摊销。假设该企业研发资金均来自自有资金。
【填报过程】
1. 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2. 根据《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32.625万
3. 根据“明细表”第10行第19列填列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32.6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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