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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税收凭证不是新名词,只因读错了
2017-05-27 第三只眼 第三只眼

话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此文一出,引无数文人墨客竞折腰,小编也不例外,哈哈! 很多人提出:税收凭证,是一个新名词,可了不得了! 我们要研究,我们要分析,探讨之类的事儿,又给汇算清缴的冲刺多了一道风景。

小编的理解很简单:

税收凭证=税收+凭证,凭证该如何理解就如何理解,税收相关的,非要组合起来说这是一个新名词,好吧,小编只好查一查看看之前的说法有没有:

还有比如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提到的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内容,在缴纳税款后有权向我们索取完税凭证;在我们扣押、查封您的货物时,您有权向我们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等税收凭证。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

小编不啰嗦多了,完税凭证也是税收凭证,这儿是之前官方资料中出现的“税收凭证”的说法。但是现在我们要提到“抵扣凭证”,这是增值税中的抵扣票据,还有企业所得税当中的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规定中提到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从2016年7月1日起如果企业索取的,需要开具上纳税人识别号,如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不是天天在用吗,比如差额计算增值税,甚至设备抵免所得税等,这跟平时我们要求发票的事儿没有差别。

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代表会计们就不得作账了,我们企业就是买了东西,没有发票,有收据,那我们会计还不活了吗?该做账做账,只是不让作税收凭证,退一步讲就不让税前扣除呗,这就是现实当中一直强调的征管方式。但也可以举证自己的真实业务发生,也屡有判例对此进行支持的,所以遵照为先,底线也要知。

总结一句,分析税收凭证并称之为一种新生事物,是给自己找活儿,也是理论者的理论。至于想查之前是如何规定的,那就根据情形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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