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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里有哪些涉税事项
【上市公司税讯】派发股息红利的涉税浅析
导读:大力税手通过同花顺金融客户端搜索出标题为“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2017年1月1日至5月17日之间有176条,我们希望藉此主题简要分析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的涉税问题(附5家公司披露节选)。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涉税汇总
1、 解禁日之前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孳生的送、转股,须按照限售股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解禁日之后送转股,则不按照限售股政策执行。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财税(2012)85号规定: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当然,我们不难回想起赵国庆老师曾在2011年5月发表的《限售股避税全攻略》一文,提到限售股在解禁日后高送转是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妙方,依据就是财税[2009]167号所隐含的意思——限售股解禁日后孳生出来股份不按照限售股政策征税。
2、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差别化征收政策
课税项目
股票来源
税务处理
股息、红利所得
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依照财税〔2012〕85号:对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个月以内、含1个月)、10%(1个月至1年,含1年)、5%(1年以上,2015年9月8日以后依照财税【2015】101号文免税)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财税〔2014〕48号(新三板挂牌企业):同上
财税[2015]101号(新三板同样适用):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香港投资者持有内陆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按10%征收。
《关于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陆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陆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陆上市公司向该内陆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QFII取得境内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一、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案例1、智云股份
《2017-05-18:智云股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之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实施情况
2017年5月5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9,416,5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5元(含税)现金股利,共计派送现金7,470,828.7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68,949,835股。2017年5月11日,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9,416,5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陆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案例2:北部湾港
《2017-05-16:北部湾港: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和发放范围
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6年末股份总额954,045,7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9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部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286,213,716股,转增前公司总股本为954,045,72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1,240,259,436股。
2.含税及扣税情况
以上分配的现金红利数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251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39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陆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7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39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案例3、步步高
《2017-05-18:步 步 高: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63,903,9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000000元 ,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公司2016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案例4、三七互娱
《2017-05-17:三七互娱: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84,794,7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陆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案例5、朗姿股份
《2017-05-18:朗姿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陆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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