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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改要点及填报注意事项~~简直不能再详细!
2017-06-03 北京国税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简并,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相应修改。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纳税人不但需要关注有关修改要点,还要注意填报说明的相应变化,避免出现错误。

变化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企业需要注意梳理其适用11%税率的收入是否同时包括这两栏,如果是,应当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分别核算,以便申报时准确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变化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之前按13%的扣除率或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都改按11%抵扣,但是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和销售17%税率的货物;或用于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可以仍然按照13%的扣除率或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会出现加计抵扣2%的情形,这部分进项税额需要填到“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一栏,而不能填到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根据19号公告附件三《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以下简称“附件三”)的规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一栏不必填写发票份数、金额。

变化三

按照财税﹝2017﹞37号要求,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填报说明针对“分别核算”与“未分别核算”两种情况作了规定。按照附件三要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1-3栏(认证相符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25-27栏(认证相符但本期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这仅是针对分别核算情况而言的例外规定。对于未分别核算的情况,因为只能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仍然需要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专用发票与其他专用发票一并填入第1-3栏或第25-27栏。


编辑设计:北京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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