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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口径:【福建国税】2017年3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2017年05月31日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否仍在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

根据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对2016年底到期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新文件下发后再行办理抵减税款或者退税手续。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因此,纳税人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不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范围,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国内市场调研服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

(六)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

因此,市场调研属于鉴证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市场调研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4.我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一块海域使用权,经吹填形成陆地,并按规定换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因政府征收该地块取得的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你公司填海造地形成的陆地,现因政府征收该地块取得的收入,属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可以免征增值税。

5.殡仪馆提供的哪些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销售骨灰盒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

因此,殡仪馆提供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殡葬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骨灰盒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6.农民专用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化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的规定:“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因此,农民专用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化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7.养鸡企业购进鸡苗、饲料等材料,委托农户养殖后回收再销售,能否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

因此,养鸡企业购进鸡苗、饲料等材料,委托农户养殖后回收再销售,属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的,可以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8.纳税人从事死猪焚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规定,垃圾处理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如果纳税人从事的是上述业务,同时符合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9.我公司属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生产产品时委托外单位加工第一道工序,之后的工序自行生产,该部分收入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该公司将委托加工的半成品继续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委托加工货物取得的收入和自行生产部分取得的收入,并按规定申请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

10.一般纳税人购进麝香再卖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二、动物类

三、(五)其他动物组织

……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因此,一般纳税人直接销售的未经加工的麝香属于动物分泌物,适用13%的税率;若加工成中成药则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适用17%税率。

11.因国家外汇管制,外国企业借给我公司的款项在合同到期后未能归还,但外国企业未向我公司收取到期以后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外国企业不收取借款到期后发生的利息不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你公司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12.事业单位将本单位的房子出租给本单位的员工,收取租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本单位员工,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13.企业提供共享单车业务,主要是在市场上投放一批自行车,需要使用车辆的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取车使用,并按计时收费。该业务是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还是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纳税人提供按计时标准收取的费用共享单车业务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4.我公司从事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主要包含电梯的定期功能检测、故障修理、电梯清洁等,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对构成不动产实体部分电梯的故障修理属于提供修缮服务,应适用11%的税率;对电梯的定期功能检测属于提供认证服务,电梯日常清洁、润滑保养属于其他生活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你公司兼营不同的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5.我公司是船务公司一般纳税人,为客户介绍船员并代发船员工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为客户介绍船员属于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代发工资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6.消费者在某网站预订机票,因行程改变,申请退改签,但支付退改签费用后,收到该网站开具的项目为“退改费用”、税率为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站预定机票,第三方网站属于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收取的退改签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零税率发票。

17.个人保险代理人在完成保险代理任务后,保险公司依照约定按保费比例发放职务津贴给保险代理人,该部分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个人保险代理人按约定取得的职务津贴属于随保险代理服务一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8.商场购入电影票,消费者在商场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就可以低价向商场换购该电影票,商场销售电影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和开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商场销售的电影票系预付凭证,销售预付凭证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19.摩托车检测站承包给个人经营,每个月收取1万元的承包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该项目属于经营权转让,按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20.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旅游景点的导游讲解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七)生活服务。

……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导游讲解服务若是在某一固定的旅游景点进行的专业讲解,则属于提供游览场所服务,按照文化体育服务征收增值税;若提供的导游讲解服务是在安排旅游活动过程中的讲解,则属于提供旅游服务,按照旅游娱乐服务征收增值税。

21.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没有劳务派遣资质,派人员到其他公司协助谈判,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若签订合同直接派人员协助该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由我公司发放,是否可以按照劳务派遣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六)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7.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你公司派员到其他公司协助谈判,按具体服务内容计算服务报酬的,属于提供咨询服务,应该按照鉴证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论你公司是否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对签订合同直接派员到该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各项工作,属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劳务派遣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22.一般纳税人销售古玩和古旧字画是否属于销售旧货,按照3%减按2%简易征收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古玩和古旧字画属于销售旧货,可以按照3%减按2%简易办法征收。

23.移动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推送,不提供打印业务是否符合规定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第四条规定:  “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因此,移动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推送符合文件规定,若消费者向移动公司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移动公司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4.我公司向农户收购其非自产农产品,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因此,向农户收购其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25.卷式发票有几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

因此,卷式发票是单联的。

26.更改税控设备的开票员是否需要重新发行设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因此,开票员的变更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税控系统信息。

27.一般纳税人企业产生欠税,税务机关停止供应发票,并要求必须补缴之前的欠税才供应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 防范税收风险的意见》(闽国税函〔2016〕31号)的规定:“三、运用信息技术强化事中监管

……

3.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收缴其结存发票并停止或减供发票。

(1)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2)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4)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5)领用发票后长期不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

(6)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失联的;

(7)税收风险等级较高且风险尚未排除的。如:购销业务严重不匹配、有销项无进项、当期农产品抵扣进项占总进项比例较大且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实际经营地址无法查找等。”

因此,企业有以上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收缴其结存发票并停止或减供发票。

28.我公司扣留了派遣员工的部分工资作为押金,现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将这部分押金付给员工,劳务派遣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就支付的押金能否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因此,你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押金属于员工工资,劳务派遣公司若选择差额征税的,则代付工资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纳税人营改增之后取得的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两年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且不属于上述规定不需分期抵扣情形,进项税额都需要分两年抵扣。

30.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有要求采购的辅助材料不得超过多少比例的才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

因此,只要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对辅助材料的比例没有要求。

31.营改增后我公司融资租入(非售后回租)固定资产,出租方就收取的利息向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该利息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你公司向融资租赁出租方支付的利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贷款服务,如果不属于上述文件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进项抵扣。

32.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尚未进行合同备案,开具预收款发票时是否应在备注栏里体现合同备案编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在‘规格型号’栏注明‘住房’或‘非住房’,在‘单位’栏注明标准面积,在‘备注’栏注明销售房号、含税合同价款、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

因此,开具预收款不征税发票尚未进行合同备案,没有合同备案编号的,发票开具时备案栏中可以不用填写合同备案号信息。

33.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某个省外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预缴时都按照2%预征率缴纳增值税,现在项目已经完工结算,应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外建安企业纳税人未足额预缴税款,自应当预缴税款之月起6个月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超过6个月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3%的征收率补缴税款。

3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中要求的“‘单位’栏注明标准面积”,应该如何填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规定:“三、项目销售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在‘规格型号’栏注明‘住房’或‘非住房’,在‘单位’栏注明标准面积,在‘备注’栏注明销售房号、含税合同价款、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

因此,在“单位”栏注明标准面积,是指计量的标准单位,应该填写平方米。

35.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180天还可以申请逾期抵扣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因此,目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可以申请逾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超过180天的期限未认证不能再申请抵扣。

36.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一次性收到全部购房款,是否属于以预收款形式销售不动产

答: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货劳处《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有关问题解答(二)》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方式确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问题,凡是购房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编码为‘602’、税率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以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合同已经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时间收到款项,均按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时间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预缴税款。”

房开企业预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采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者按揭付款的方式,都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

37.房开企业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购房者收取的购房诚意金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如果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取的诚意金转化为定金或折抵房款的属于预收款,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如果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属于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38.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是否要求总分机构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第四条规定:“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因此,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要求总分机构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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