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华药业收受虚开发票,拟被补税罚款5.3亿元
文 / 上市公司税收研究所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复旦复华)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复华药业,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132661556L)于2016年9月9日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简称《税务处罚告知书》)。《税务处罚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税务违法事实
收受虚开发票,拟被补税罚款5.3亿元
1.复华药业于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08 份,货物品名为日本产谷胱甘肽原料,数量 45,500 公斤,金额814,478,633.04元,税额138,461,366.96元。
2.复华药业于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7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 468 份,金额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元。
3.复华药业于2009年-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共计505份,金额68,536,205.39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拟处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147,718,733.3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40,684,507.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034,225.40元。
2.拟处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处1倍的罚款,共计118,772,115.13元。
四、权利告知
1.请复华药业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税务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2.复华药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另据复旦复华公告称,2016年9月19日,复华药业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听通[2016] 1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听通[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于2016年9月28日9时举行。
本公告号将进行跟踪该事项处理进程。
【资料来源:复旦复华公告】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