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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口径:【浙江国税】2017年6月

地区口径:【浙江国税】2017年6--9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7年6月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日期:2017-07-05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请问我公司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可以不填企业税号吗?

答: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客户类型为企业的,开票单位应填写对方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因此,销售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客户类型为企业的,应据实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我公司在销售货物时,购货方是事业单位,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开具发票吗?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解读,自201771日起,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4.我公司去年销售的一批货物,现在被退货了,当时开具的是增值普通发票,现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但无法收回原发票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按照上述条款规定若贵公司发生无法收回原发票情形的,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5.我公司食品加工企业,主要是销售真空袋装即食蔬菜干的一般纳税人,新闻上称13%的税率在7月份且就改成11%,那进项抵扣的税率也是11%吗?

答:进项抵扣的税率不是11%,鉴于贵企业经营销售的税率为17%,进项抵扣税率维持原税率不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用于食品加工的农产品仍按13%进行抵扣。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6.我公司是一个小型加工企业,招收了2名下岗工人,请问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7.我公司已是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是否需要到科技局认定科技中小企业?

答:企业可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主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三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具体评价方法详见文件相关条款。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11.我公司是杭州的企业,现在要到桐庐做一个工程项目,听说现在不用办理外经证了?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5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因此,杭州企业到桐庐做工程,不再需开具《外经证》了。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http://www.zjtax.gov.cn/pub/zjgs/bsfw/12366/12366rdjd/ydrdwd/201707/t20170721_792047.html

2017年7月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日期:2017-08-04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今年国家下发了两个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的文件,财税(20172号和财税(201756号,两个文件中均对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做了规定,请问时间节点应以哪个文件为准?

答: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节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六条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1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请问个人购买商品索取普通发票时必须要向商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吗?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个人购买商品索取普通发票时无需向商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3.在超市购买了许多商品,种类较多,请问超市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可以。

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内容明确,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4.请问饭店开具餐饮发票时是否需要附上菜品、酒水等清单?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企业开具发票内容时据实开具“餐饮费”等内容,无需附上菜品、酒水等清单。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5.请问杭州的建筑企业在绍兴发生建筑服务收到了预收款应如何进行增值税预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年第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6.请问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渠道申请使用二维码技术开具发票,该项技术服务收费吗?

答:纳税人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下载使用发票助手软件。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发票助手软件不收费。

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7.请问宠物饲料产品是否属于简并税率的货物范围,适用税率是多少,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属于简并税率范围,适用税率11%,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同时文件附件1第三条明确,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8.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延长了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7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7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执行。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2017年7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从原来的180天延长到360天。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9.听说增值税税控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下降了,请问新的价格是多少,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自20178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降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100元。

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同时文件第三条规定,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

http://www.zjtax.gov.cn/pub/zjgs/bsfw/12366/12366rdjd/ydrdwd/201708/t20170812_798569.html

2017年8月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日期:2017-09-05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杭州的建筑工程单位,在绍兴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开具电子外管证后在当地把电子化外管证缴销了,是否还需要回单位所在地核销?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地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7〕112号)规定,自2017620日起在长江经济带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开展跨省(市)《外管证》电子化试点。对机构所在地在长江经济带地区的纳税人,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跨省(市)开展外出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为其提供《外管证》电子化办理服务。《外管证》缴销环节,实现自动缴销,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实行实名办税地区的企业已在税务局登记过法人信息,现想申请提高专票额度,由原先的一万提高到十万,请问办理时间需要多久?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3.请问第三方从售卡企业处取得了单用途预付卡,再进行转售应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纳税?

答:如果第三方符合商业预付卡售卡企业定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不符合商业预付卡售卡企业定义,按转让无形资产处理,全额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1)单用途卡定义: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2)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定义: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4.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在5月签订水果合同,在7月发货收款开票,对方要求我公司按13%税率开具销售发票,说是原合同,应该按当时签订合同时的税率执行,请问这样可以吗?

答:不可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7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时税率为11%

因此,贵公司在7月发货收款,销售和纳税义务行为发生时间在71日后,水果属于农产品范畴,应开具11%税率的销售发票。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5.我单位是深加工农产品按17%税率销售的。现收到11%的农产品的专票,申报表如何填写才能按13%扣除率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6.我公司是绍兴的企业,到嘉兴去做建筑工程 ,到分局申请开具《外管证》,请问需要携带哪些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地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7〕112号)规定,自2017620日起在长江经济带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开展跨省(市)《外管证》电子化试点。对机构所在地在长江经济带地区的纳税人,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跨省(市)开展外出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为其提供《外管证》电子化办理服务。《外管证》开具环节,取消纸质《外管证》打印,纳税人办理时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无需提供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7.我公司是开展转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请问公司取得的转贴现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情况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1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9.公司从事交通代建,即受政府委托建设省内交通项目,代建费用由政府设立的项目公司支付,请问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答:你公司代建行为的表述比较含糊,如果仅参与代建项目建设施工的组织和服务,不参与施工建设的,并且施工建设发票由具体建筑方开给政府或政府设立的项目公司的,你单位取得服务费可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如果参与代建工程施工和建设的,你单位取得服务费按建筑服务--工程和安装服务征收增值税。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http://www.zjtax.gov.cn/pub/zjgs/bsfw/12366/12366rdjd/ydrdwd/201709/t20170913_807531.html

2017年9月热点问题汇编

发布日期:2017-10-09 信息来源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我公司是提供鉴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最近刚刚拥有了自开专用发票的资格,现在想转让公司名下的一处商铺,被告知不能自行开具,请问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遇到该情况仍需要前往地税分局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如单位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仍需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2.我公司本月收到华数公司开具有线电视收费的免税发票,请问该项收费是否属于免税,此张发票是否正常?

答:正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规定,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但须注意的是,该项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所以,收到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发票是免税属于正常情况。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3.听说现在针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始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七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4.我公司收购蔬菜,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的3%的专票,请问应按照3%还是11%的税率进项抵扣?

答:按照11%的税率进项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本条第()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5.请问我公司在嘉兴新成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增值税是否需要汇总到杭州总公司缴纳?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嘉兴分公司应在嘉兴当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不由杭州总公司汇总申报纳税。与是否独立核算并没有关系。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6.我公司委托运输公司为其他单位运送货物,路上的油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都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也取得了相应的发票(汽油费开具专票,通行费开具普票),请问是否可以用于我公司的销项税额的抵扣?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因此,贵单位若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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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请问我公司每季度收到地税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

营改增后公司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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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实施后的季度申报表中,把本应填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一列中的数据填在了“货物及劳务”一列中,事隔一年后,我公司接税务部门通知申报表填写有误,需要重新填报,并进行补税退税流程,同时还需交纳一年的滞纳金,请问该项操作是否有相应法律依据?

答:纳税人因申报表填报错误导致系统自动产生应征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此,贵公司该项情况属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这一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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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jtax.gov.cn/pub/zjgs/bsfw/12366/12366rdjd/ydrdwd/201710/t20171024_817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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