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其中: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具体内容如下:
最近《建筑财税之家》微信群许多朋友就说:根据税务规定:1、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在分年度计算折旧;2、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在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成本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实际上这是对此文件的误读,税法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不代表就是直接计入。会计做账是按照会计准则做账,固定资产划分及折旧的做账方法根据本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做账,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应根据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想差异在所得税汇算表上调整,有的可以调表调账,有的可以调表不调账。具体上述固定资产应该做如下账务处理: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非生产用)---XXX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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