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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部门对取得失控发票案如何处理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稽查部门对失控发票如何处理,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中找到一些启示。

当前失控发票案件多发,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失控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税务机关依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以日为单位进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和更新,通过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通过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双向比对,及时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转稽查部门处理。然而,稽查部门对取得失控发票案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失控发票的定义出自《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失控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虽然国税发〔2004〕43号文件已于2011年1月4日全文废止,但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有关失控发票的定义仍是该定义。

由上述定义,失控发票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及其解读,由于金税卡存在缺陷,难以满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不断升级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行质量和功能日趋成熟的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的有关规定,至2015年底前税控装置全面升级为金税盘、税控盘。因此,现在纳税人已经不再使用金税卡进行开票,但根据文件精神,可以将该类失控发票理解为脱离开票方纳税人控制的发票。

二是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首先,该类失控发票的开票主体是非正常户,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据此规定,非正常户必存在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形,而非正常户未申报纳税的发票即为失控发票。下文将以该类失控发票为探讨对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 )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税务机关扣留抵扣联原件并追回已抵扣税款后,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根据该规定,税务机关应先对失控发票已抵扣的税款进行追回,然后将有关信息转稽查部门处理。

稽查部门对失控发票的处理并无具体规定,但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此条规定与非正常户的认定规定较为类似,通过两者定义比较,非正常户通常也为走逃(失联)企业,那么对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也应当适用于对非正常户失控发票的检查。不同的是,走逃虚开案中稽查部门的查处对象是走逃企业,而取得失控发票案中稽查部门的查处对象是失控发票的受票方,则失控发票案可以比照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进行处理。

一是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应关注涉案货物的运输与入库情况,与发票开票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从第三方取得发票的情况;涉案人员承认无货交易,且有旁证或相应书证、物证等证据辅助证明的。

二是核对资金流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回流或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或利用应收票据虚假结算的情况。

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查单位取得失控发票的行为作出定性,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善意取得,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那么,如何加强对失控发票的管理?笔者建议,一是将案件查处信息及时传递给开票方税务机关。二是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登记、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实行实名制,加强涉税中介代理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建立涉案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库,对办理涉税事项时的个人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三是加强税收宣传,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失控发票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增强纳税人的防范意识。纳税人与供货方业务员联系时要确认业务员真实身份,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取得发票时,注意货物内容、开票单位与实际销售单位、汇款账户与销售单位、物流运输起运地与开票单位的一致;支付货款不要用现金交易,保留交易中的各种资料凭证,特别是收付款凭证、物流凭证。

(作者单位: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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