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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委托贷款的涉税风险提示

                   

委托贷款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也会经常涉及到,但很多人没有关注存在的涉税风险,通过对其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进行梳理,帮助大家实务应用

一、委贷定义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委托贷款的实质为非金融企业间贷款。

二、委贷当事人

在办理委托贷款过程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

委托人:为实际提供资金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指定提供给特定对象,并约定按委托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受托人一定手续费,一般为按年支付。现实中,委托人即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

受托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定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相当于代理人角色。

借款人:为实际用款方,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现实中,委托人即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

三、委贷涉税风险

现实业务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即可以是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受托人一般为银行,借款人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委托人和借款人可能是关联方也可能是非关联方。

委托人风险

1、全面营改增后委托贷款属于贷款服务的应税行为,委托人收取的利息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3%。委托人应当按税法规定自开或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由于按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2、委托人与受托人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协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注意不要多缴纳税金。

3、委托人支付手续费时,如委托人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企业委托银行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可以就利息收入开发票,不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及经营范围

受托人风险

1、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按规定应贴花,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2、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到的手续费按规定开具手续费发票,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或“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税行为,各地执行口径有差异。

借款人风险

1、借款人认为收取了银行利息结算单就可以税前扣除了,而没有向委托人索取增值税发票,有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2、委托人自然人时,借款人须按规定代扣代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

3、当借款人与委托人为关联企业时,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还要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债资比等条件的限制。

4、借款人通过银行发放的委托贷款按银行正常贷款进行管理,在征信报告中有征信记录,当发生逾期偿还本息时还有信用风险。这也是好多企业愿意通过委贷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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