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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税务:企业五千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用什么规则来处理?
原创      龙凯锋瞰天下    2017-12-20 08:05


 

根据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此文一出,突然让我们会计无从下手,五千以下固定资产应该一次性计费用还是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先走到固定资产然后一次性计提折旧呢?

下面我给您细细道来……

我们仔细阅读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4]75号明确规定,首先必须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其次是价值低于5000元,才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那么,既然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企业仍然需要将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卡片中,按照规定年限计提折旧,但是财税[2014]75号规定说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如果企业在做账时又按照固定资产规定年限内分期计提折旧,那样75号文不就没意义了吗?

我国从营改增开始就一直提倡降低企业税负,又怎么会出了政策又不让企业享受优惠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说明明确规定:

本表1至14行适用于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1.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2.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下同)的填写本表,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本表。

对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因此,对于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会计准则在企业固定资产卡片中核算,不需要按照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分期计提折旧,但在汇算清缴时,要注意在申报表中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做备案,这样就可以享受75号文的政策优惠啦。

作者简介:赵志敬,女,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经理,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多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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