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家为支持各地政府城市规划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积极鼓励生产企业外迁。今天,华政小编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政策性搬迁的相关税收政策。
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同时,需提供相关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证明资料如下: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需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则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1.政策性搬迁收入与支出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可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相关政策
搬迁收入
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2.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搬迁支出
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1.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2.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1)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搬迁补偿收入不仅仅是来源于政府,而且也包含政府之外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如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赔偿等。
(2)上述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仅指处置各类资产的收入,如因搬迁处置各类机器设备所取得的残值收入。但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不能作为搬迁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3)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果已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其资产减值准备部分也同样为资产处置支出。
2.政策性搬迁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根据上述2013年第11号文件规定,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但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签订搬迁协议的项目,其新购置的资产支出,应该遵从2012年40号文件规定,不得作为搬迁支出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2)政策性搬迁企业处置资产过程中,涉及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对于政策性搬迁企业向政府归还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在取得省级政府关于政策性搬迁的相关文件后,向原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3.政策性搬迁开始及完成年度如何确定?
开始年度: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1)企业应于实际搬迁开始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政策性搬迁备案,所谓搬迁开始,是指搬迁协议中约定的搬迁开始日或者满足了搬迁的基本条件并开始实施的搬迁之日,并非搬迁协议签订日或者实际收到搬迁补偿款的日期。
(2)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该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完成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是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是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是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1)上述规划搬迁前年度指搬迁开始年度的前一个纳税年度。
(2)也就是说企业搬迁汇算年度最多5年,如果5年尚未完成搬迁的,第5年也作为税收上的搬迁完成年度看待。
4.政策性搬迁所得与损失如何申报?
相关政策
搬迁所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损失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1)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
(2)若形成搬迁资产处置损失,企业需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损失申报,并取得相关回执,方可作为搬迁资产处置损失予以扣除。
5.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备案?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号附件3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4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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