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公司员工出差乘坐飞机到深圳,假设取得专票。
分析:此项业务属于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虽然用于生产经营,但因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所以即使取得专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例2】公司员工王某到北京出差,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往返花费的加油费、过路费等,假设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分析:公司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范畴,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例3】公司员工李某到北京出差,租赁小汽车一辆,本公司驾驶员开车将其送到北京,往返花费的加油费,过路费等,以及租赁车辆费用,假设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分析:公司购进的是经营租赁服务,只是将经营租赁服务用于载客行为,但并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例4】公司员工小李,到北京出差,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小汽车及驾驶员一名,租赁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假设从租赁公司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分析:从汽车租赁公司购进的是运输服务,而且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例5】公司租赁车辆,用于员工通勤班车,取得租赁费用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分析:这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虽然公司购进的不是旅客运输服务,但由于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因此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例6】公司自有车辆,用于员工通勤班车,同时还用于生产经营,如产生的交通费、油费等,取得购买车辆以及其他费用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非专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例7】公司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和司机,用于员工通勤班车,同时还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租赁费用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分析:根据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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