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为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制定了标准、程序和规矩。自本期开始,本报陆续刊发各地税务机关在规范税收行政裁量权方面开展的探索与实践和取得的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为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制定了标准、程序和规矩。自本期开始,本报陆续刊发各地税务机关在规范税收行政裁量权方面开展的探索与实践和取得的成效。
2016年3月,青岛市国税局创新探索的说理式执法文书在全市执法部门推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讲清行政执法行为的事理、法理和情理。
所谓说理式执法文书,指在原有执法文书规定格式的基础上,增加说理和证据引用等内容,即在认定事实方面增加引用证据内容,在适用法律方面增加表述理由内容,使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对应,行政机关行政裁量与法律、法规相契合。
青岛市国税局自2012年起探索建立税收执法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在税务行政处罚和纳税评估等工作中试点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2014年10月,青岛市国税局发布《说理式税收执法文书操作规范(试行)》,对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应用范围、制作方式等作出规定。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取得实质性进展,截至2016年底,该局已在税务行政处罚和纳税评估等工作中建立了12个说理式执法文书模板,出具各类说理式执法文书近3000个。据了解,对于国税局推行的说理式执法文书,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曾专题调研并作出批示,要求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学习借鉴、试点推广。
“让干部在每个案件中都能够明白、严谨地执法,增强执法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是我们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着眼点。”青岛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毕伟介绍说,以前的执法文书过于简单,只重视执法结论,而对结论的形成不够重视,容易导致执法随意、处罚不公等弊端,也易引发税企争议。
据毕伟介绍,说理式执法文书从说清事理、说透法理和说通情理入手,细化和规范税收执法文书。如对为什么要评估、补税和处罚等要求必须有充分的说明,所列的每项事实后面必须紧跟证据、依据。证据的表述要明确到账簿科目和记账凭证,依据方面要逐条引用、对照,说明违反规定的情形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这对税务干部谨慎用法、准确用法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毕伟说。
说理式执法文书不仅让税务干部明白、严谨地执法,也让纳税人明白、踏实地纳税。
“以前的税务处理决定,仅告知我们违反了相关税法,应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至于怎么违法,处罚依据是什么?以及今后如何避免等都没有解释。现在推行的说理式执法文书,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材料因素等都做了详实说明,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哪些地方做错了,今后应该如何改正。税务机关还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给出风险防范建议,让我们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我们很是信服。”青岛鸿利信包装厂财务负责人如是说。
青岛市李沧区国税局征管科税务干部吕希筠对此也颇有感悟:“以前我们下达处理决定后,企业对一些疑难事项,会反复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询问。说理式执法文书把相关问题都事前摆在书面上,提前化解了税企矛盾,而且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规范细化执法文书,对税务干部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都提出更高要求。”
青岛市国税局总审计师郭洪源表示,说理式执法文书从规范税收行政裁量权入手,强化了过程公开和痕迹监控,是对执法权力的有效约束。同时,最大限度满足了纳税人的知情权,有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可以说,一份文书,既规范了执法,又优化了服务,增强的不仅是税企之间的互信,更是税务机关的公信力。”郭洪源说。
作者:郭瑞轩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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