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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定要守住发票红线
胡晓锋 非税勿扰   今天

非税点评:近期有多名企业负责人咨询,没有真实业务的开具或者取得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在刑法中,虚开发票犯罪并未区分货物类发票或者服务类发票,也就是说,只要业务不真实,都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实务中,三流一致的观念一直存在于货物交易中,针对服务业的虚开判定基本无法参照适用,因此,税务机关极少认定此类虚开,非税勿扰也尚未阅读到有关认定虚开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案例。

今天推送的判决书,追究的虚开行为涉及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发票,最终被告人被认定犯虚开发票罪。营业税发票尚且如此,增值税发票,尤其专票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更加巨大,在此提醒企业,没有判例不代表不会被追究责任,相对于那点抵扣的税款,潜在的刑事责任实在是太高了。

一定要守住发票红线,一定要守住发票红线,一定要守住发票红线!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4刑初7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新中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被告人徐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8]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新中创公司、被告人徐勇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某、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徐某某、被告人徐勇及辩护人蒋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徐勇在负责经营被告单位新中创公司业务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得收款单位为上海甜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欣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聚鋆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共计7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61万余元。

2017年6月6日,被告人徐勇经电话通知,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陈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新中创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缴纳了罚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新中创公司及被告人徐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某、杨某某、陶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情况,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有关的发票、记账凭证、招商银行付款回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缴款凭证、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工商登记材料及徐勇的户籍证明、相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中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徐勇作为新中创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控辩双方关于新中创公司、徐勇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新中创公司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人关于对被告人徐勇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新中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徐勇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在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朱燕佳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唐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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