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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例解析及实际应用,老会计教小会计学会计!
会计实务学堂 2018-08-10 07:37:00

生产型企业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该企业发生的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7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销售成本1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50万元。

(2)“管理费用”账户列支1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新产品技术开发费40万元、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10万元。

(3)“销售费用”账户列支500万元,其中: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160万元。

(4)“财务费用”账户列支40万元,其中:2016年6月1日向非金融企业借入资金2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当年支付利息12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

(5)“营业外收入”账户反映受赠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是17万元。

(6)“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50万元,其中:对外捐赠3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直接向某校捐赠10万元);由于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20万元。

(7)“投资收益”账户贷方发生额45万元,其中:从境内居民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分回股息40万元、还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

(8)计入成本费用中实际支付合理的工资是3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45万元,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9)2016年12月份购进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

(10)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产品成本7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100万元,该项业务未反映在账务中。

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 、企业2016年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

2 、管理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加计扣除部分)

3 、销售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 、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 、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投资收益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工资和“三项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加计扣除部分)

8、企业2016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还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企业2016年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

会计利润总额=2700+200-1000-50-100-500-40+100+17-50+45+100-70=1352(万元)

2、管理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加计扣除部分)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700+200+100)×0.5%=15(万元)小于30×60%=18(万元),只能扣除15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5=15(万元)新产品技术开发费4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75%,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75%=30(万元)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10万元需要做纳税调增。所以,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0—30=-5(万元)

3、销售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700+200+100)×15%=450(万元),实际发生额=300+160=460(万元),所以销售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4、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准予扣除的利息费用=200×6%×7/12=7(万元),所以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7=5(万元)

5、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352×12%=162.24(万元),实际捐赠额20万元,所以可以据实税前列支。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0万元。行政性的罚款支出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全额调增。所以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0=30(万元)

6、投资收益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境内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所以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注:不必考虑税率差额)

7、工资和“三项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加计扣除部分)

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是允许据实税前扣除的。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加计100%税前扣除,所以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00×14%=42(万元),实际发生45万元,纳税调增3万元。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00×2%=6(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不作调增。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实际发生额7万元,不作调整。所以工资和“三项经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3=47(万元)

8、企业2016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352-5+10+5+30-45-47-(100-70)/5×4=128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86×25%-20×10%=319.5(万元)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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