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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学习:重组损益确认的基本原则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2018-08-22

中国财税浪子注解003:重组损益确认原则

关于企业重组的税务规则,原本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根据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BC)教授崔威所著《对企业重组税务规则起草过程的反思》一文透露,早在2006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准备好一系列的关于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定(共计13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的一部分。这些规定作为《实施条例(草案)》的一部分一直保留到2007年10月,在审议的最后几周内才被删除。最后仅保留当前的第七十五条。换言之,企业重组的税务规则原本是会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的,但是在临门一脚的最后时刻却被排除在外。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资产(股权)划转等。重组中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资产(股权)划转都可能会涉及资产交易,通常情况下资产交易需要确认资产权属变动产生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资产权属转移到新的主体后,需要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资产在新的主体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要求,重组中涉及的正常交易确认所得或者损失应属常态。当然,这一规定别具一格的地方在于允许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做出特别规定,也就是允许企业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并保持计税基础的延续性。这种特别规定,就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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