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求答案:税务机关用今天生效的税法文件,处理纳税人昨日的涉税事项,合理不?
原创: 张钦光 钦光税道 2018-08-30

2018年6月,南方某省市一税务稽查局对辖区内某纳税人2015年-2017年三年的涉税事项进行了稽查。8月28日,该稽查局对纳税人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对涉税事项进行整改。

小编惊讶地发现:《税务事项通知书》里告知的涉税事项处理依据居然是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刚刚发布的、2018年7月1日才开始生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废话不多说,直接上图。

税务机关用今天生效的税法文件,执法昨日的涉税事项,这样合理么?


针对此疑问,有学习法律的老师指出:该《税务事项告知书》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而本规定属于程序性规范,不是实体性规范,因此税务机关依据此规定进行涉税事项处理没有问题。

小编的疑问是,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核心内容是:责令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指出其认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为“增值税发票”。至于所谓程序性规范之类的,反而不是重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范性要求属于实体性规范,这一实体性规范要求的生效期是2018年7月1日。纳税人2018年7月1日前取得的相关的“税前扣除凭证”,并不需要满足28号公告相关的实体性规范规定。

在2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似乎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纳税人主要遵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编个人认为:税务机关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范对纳税人2015年-2017年发生的支出取得的票据进行判定,属于“用清朝的尚方宝剑斩明朝的官”,不合理。

对于此事,各位大侠有什么高见,欢迎留言赐教:

1、合理。纳税人应当遵从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关凭证的取得;

2、不合理。税务机关不应用刚刚生效的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以往的涉税事项进行处理;

3、说不清楚,懵逼中。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对税总“在线访谈”部分观点的点评
企业纳税风险的控制
接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风险如何防范?
公司涉税风险的产生与防范措施
【20190319 每日一税】《企业所得税:老板,你以为不要发票捡个大便宜,没门》
发票日常使用中几个典型疑难问题,你造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