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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智库 | 被税务曝光后,你处理对了吗?
原创: 李强 国会智库 2018-08-31


被税务曝光后,你处理对了吗?

纳税人因欠税等原因被税务部门公告、曝光,往往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为帮助企业规避纳税风险,轻装上阵,笔者整理了税务部门公告、曝光的常见情形及企业被公告曝光后的应对措施,以飨纳税人。


一、税务部门公告、曝光的常见情形

税务部门公告、曝光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欠税公告。税务机关会按期在办税场所或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因此,纳税人应经常检查是否存在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情形(包括已办理纳税申报且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被税务检查应补未缴税额,核定的应纳税额,等)。

2.税收行政处罚公告。税务机关会按期在办税场所或网络等公开各类税收违法事项的处理情况。比如: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以及丢失、损坏账簿凭证、发票等情形而受到的处罚(除简易处罚外)。税收行政处罚公告是税务公告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税务机关对因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虚开发票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案件进行公告。税务违法案件公告一般通过门户网站、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是如果税收违法案件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税(逃避税款缴纳)查补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还将作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特殊处置,纳税人将被列入“黑名单”进行多部门联合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符合8条标准将被列入“黑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公布。

 

二、如何避免被税务曝光

1.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坚持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更新财务和税收知识,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和预防《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情况发生。

2. 如果被列为税务稽查对象,纳税人应尽量避免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税务部门仅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告)。税务稽查部门除了专案检查和涉税举报检查外,不是想查谁就查谁,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采用随机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检查。


在一般案件实施检查时,目前很多省份都会先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企业要认真对待。其一:在自查过程中如有发现涉税问题,企业可以自行纠正,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税务稽查部门会考虑到企业由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会给予行政处罚;其二:如企业的涉税问题存在对税法认知上的疑惑,此时一定要注意,需要书面报告稽查局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与税务沟通,若稽查局未能给出确定答复的,待自查结束转立案检查时,上述存疑惑的涉税问题如最终确定需要缴纳税款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可作为已备案资料,仍按自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即不以逃避税款论处而免予行政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因逃避税款而被税务公告曝光。


三、被税务曝光后如何妥善处理

当前,全社会都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褒扬诚信、 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纳税人的“涉税不良行为”被税务曝光将严重影响其信用状况,并给其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被曝光后,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

(一)  纳税人因欠税被税务机关公告应采取的措施

1.自身核对,将产生欠税当期的经营收入逐笔复核,以确认其真实准确;

2.申报环节,申报数据与财务工作底稿是否相符?有无申报录入时数据录错?有无存在重复申报?

3.核实缴税账户是否正常,账户有无足额资金缴纳税款(含核定应纳税款和延期缴纳到期税款)?

4.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第九条规定,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因此,在核实欠税后,纳税人应尽快清缴税款(含滞纳金、费),才能避免再次被列入欠税公告,而且延迟缴纳会产生相应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被列入稽查“黑名单”的应对措施

纳税人因涉税金额巨大、情节严重而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不仅案件会在税务官网(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省局)和各地政府信用网曝光,还将受到纳税信用降为D级、阻止出境、限制融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多部门联合惩戒。

遇到这种情况还是有办法弥补的,根据税务总局新修订的“黑名单”管理办法,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对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同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因此,涉案企业在收到税务稽查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送达十五日)缴清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对已经被列入“黑名单”并公告的,也要尽快缴清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争取尽早从官网公告栏撤出,减轻负面影响。


(三)案例分析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对H房地产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11年12月期间的纳税情况实施税收检查,该公司存在非法取得虚开发票、虚列广告费、营销费,重复列支成本等涉税违法行为,稽查局依法对其做出追缴各税、滞纳金、罚款共计5158.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该企业以各种理由拒不缴纳税款。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该企业信息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黑名单),由总局、省局和市局三级税务机关在其官网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包括被税务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还在政府土地供应、企业招投标等方面丧失资格。该企业尝尽被列入“黑名单”的苦头,为尽早撤出“黑名单”,尽管公司经营困难,还是多方筹集资金分期缴纳,并于2016年6月12日缴清所欠的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经审批,税务机关将该企业信息撤出税收违法“黑名单”,并通知了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免予惩戒。


▎作者:浙江地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班学员/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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