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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税讯】盈嘉科技:从销货方取得名为“电缆、镀锌扁铁、螺纹钢”等由第三方开具专用发票,被稽查局证实为虚开、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56.96万元,加征滞纳金并以偷税认定处罚27.21万元

盈嘉科技(832562.OC)于2018年8月31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2017年从销货方取得了由第三方开具的货物名称为“电缆、镀锌扁铁、螺纹钢”等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经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公司凭据上述发票已在2017年1月所属期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46.99元,至广州稽查局检查之日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被稽查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56.96万元、按日加征滞纳金,并以偷税条款予以少缴税款0.5被处罚、计27.21万元。

1)、补缴。公司应补缴增值税508,546.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元、教育费附加15,256.41元、地方教育附加10,170.94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税款508,546.99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72,072.64元。

《[临时公告]盈嘉科技:关于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8-31】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8/2018-08-31/1535702169_790957.pdf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稅稽处【2018】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稅稽处【2018】23号)

收到日期:2018年8月30日

生效日期:2018年8月30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广州稽查局”)于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8月3日对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公司在2017年1月经营期间,取得“乌鲁木齐天亿嘉信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为6500162130,发票号码为00613550-00613563,金额合计1,282,051.30元,税额合计217,948.70元,价税总合计1,500,000.00元

取得“乌鲁木齐正华盛海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为6500162130,发票号码为00644484-00644501,金额合计1,709,401.71元,税额合计290,598.29元,价税总合计2,000,000.00元。货物名称为“电缆、镀锌扁铁、螺纹钢”等。

经查,上述发票是公司从销货方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经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公司凭据上述32份发票已在2017年1月所属期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46.99元,至广州稽查局检查之日止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公司应补缴增值税508,546.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元、教育费附加15,256.41元、地方教育附加10,170.94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公司需缴2017年1月增值税508,546.99元。

(3)根据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公司2017年1月增值税508,546.99元为计税依据,按7%税率计算,对公司追缴2017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元。

(4)根据2011年修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公司2017年1月增值税508,546.99元为计税依据,按3%费率计算,对公司追缴2017年1月教育费附加15,256.41元。

(5)根据《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公司2017年1月增值税508,546.99元为计税依据,按2%费率计算,对公司追缴2017年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0,170.94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508,546.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增值税税款508,546.99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5,598.2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72,072.64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服从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将按照要求缴纳税金、行政罚款,税金、行政罚款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否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按要求尽快缴纳上述税金及行政罚款。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同时,公司将加强管理,加强财务人员的税法和税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财务和业务工作能力。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稅稽处【2018】14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稅稽处【2018】23号)。

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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