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建筑业两种不同计税模式下“差额纳税”的误区(上)
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有两种计税模式: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因其行业的特殊性税收上也给予了特殊的优待,简易计税模式下以总包扣分包后的余额模式实现“差额纳税”;一般计税则在预缴时可“差额”,实际的增值税负仍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纳税人感觉是不是有点绕,我们分两步学习,本次先学习上篇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
一、简易计税“差额纳税”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采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单位,是适用差额纳税的两个充分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二、简易计税的情形有哪些?
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选简易计税的三种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部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简易计税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不论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业纳税人都应按差额交纳增值税。
三、建筑业简易计税预缴、以及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1.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缴金额如何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缴及申报规定。
(1)2017年5月1日前
依据2016年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2017年5月1日后
依据2017年11号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四、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的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1.扣除凭证的合法性
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计税基础计算应纳税额,同还应取得合法凭据,否则不得扣除。合法凭据是指:
(1)扣除项分包营业税票的规定: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扣除项分包增值税票的规定: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扣除凭证内容的特殊性
实务中各地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扣除项中的分包款是分包工程款?还是材料款?各地规定不一,有的分包材料也允许作为分包可扣除,有的无明确规定,如下:
(1)江西:《最新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除了要求票据合法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①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②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2)湖北宜昌国家税务局,在2017年5月热点问题问答(十二),第3题问:建筑业纳税人差额扣除时能否扣除分包款中的货物(材料)?
如果建筑分包合同中的分包款同时包括建筑劳务和材料的,材料和劳务都可以作为分包支出差额扣除。
纳税人所在地有相关规定可从其规定扣除分包材料款作为扣除额,如当地无相关规定通常扣除分包额是指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工程款。
营改增后,通过对上述建筑业增值税的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方法的学习,相信大家已经能清晰掌握;对于建筑业增值税另一种一般计税的“差额纳税”方法,相对于简易计税而言稍有些难度,也更容易走入“差额纳税”的误区。
走出建筑业两种不同计税模式下“差额纳税”的误区(下)
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有两种计税模式: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因其行业的特殊性税收上也给予了特殊的优待,简易计税模式下以总包扣分包后的余额模式实现“差额纳税”;一般计税则在预缴时可“差额”,实际的增值税负仍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
上篇我们学习了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差额纳税”,本次学习建筑业增值税一般计税的“差额纳税”,这样有利于我们纳税人全面、系统的掌握建筑业增值税的整体纳税模式,从而更好的控制税收风险。
一、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如何纳税?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增值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述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常规原理计算方法,与
简易计税的差额纳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先按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与取得的进项税额相比较的一种“差额纳税”法;后者为计税基础先直接扣除分包后的余额再乘以适用征收率计算的一种“差额纳税”法。严格的讲建筑业增值税的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法才称得上是真正意义的“差额纳税”。
二、建筑业一般计税的预缴、以及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预缴金额如何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10%)×2%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缴及申报规定。
(1)2017年5月1日前
依据2016年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2017年5月1日后
依据2017年11号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主管局的沟通是否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履行预缴义务,再向主管局进行申报。
这里需要关注一般计税的预缴比较特殊,先按简易计税的“差额纳税”模式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按一般计税的常规模式进行申报。这种方式避免在预缴阶段多交税后续发生退税的情况,也减轻了纳税人前期经营资金的压力,当然要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才能差额预缴。
三、建筑业一般计税差额纳税的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1. 预缴时,一般计税预缴税款扣除凭证的规定
(1)扣除凭证的合法性
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计税基础计算应纳税额,同还应取得合法凭据,否则不得扣除。合法凭据是指:
①扣除项分包营业税票的规定: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扣除项分包增值税票的规定: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扣除凭证内容的特殊性
实务中各地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扣除项中的分包款是分包工程款?还是材料款?各地规定不一,有的分包材料也允许作为分包可扣,有的无明确规定,如下:
(1)江西:《最新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除了要求票据合法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①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②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2)湖北宜昌国家税务局,在2017年5月热点问题问答(十二),第3题问:建筑业纳税人差额扣除时能否扣除分包款中的货物(材料)?
如果建筑分包合同中的分包款同时包括建筑劳务和材料的,材料和劳务都可以作为分包支出差额扣除。
纳税人所在地有相关规定可从其规定扣除分包材料,如无相关规定通常扣除分包额是指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工程款。
这里一般计税的预缴税款与简易计税的“差额纳税”模式相同,所以一般计预缴税款扣除分包款的扣除凭证,与“简易计税”差额纳税扣除凭证的规定操作实施也相符。
2.对申报时一般计税进项抵扣凭证的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营改增后,我们通过对建筑业两种不同计税模式“差额纳税”的上下两篇内容的详细学习,相信大家已经完全了解掌握了,也不会再走入误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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