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18年发生的银行业务,还有很多企业没有取得发票,包括银行利息发票、手续费发票等。
一、向金融机构借款: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必须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税总局刘宝柱副司长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现场解读: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二、向非金融机构借款:
1、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以不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不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必备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4、可以使用分割单的凭分割单等相关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除上述特殊情况外,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均需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税前扣除即可(利息发票按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贷款服务不得抵扣,因此取得普票即可。);企业发生的手续支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税前扣除及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