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案例解析:违约金条款须遵守,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差异
侧耳倾听HR 2019-01-10 16:46:00

案情简介:

邹某属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于2014年7月入职某市属公立医院,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

在该聘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邹某违反聘用合同约定提前离职,须向医院支付违约金10万元,按工作年限递减。

2017年2月,邹某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未同意其辞职。后经协商,双方订立了《解除聘用合同协议》,邹某向医院支付了违约金4万元,医院同意当月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申请仲裁

2017年4月,邹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医院返还其支付的违约金4万元。

仲裁审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聘用合同及《解除聘用合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故该聘用合同及《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邹某向医院支付违约金亦符合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故裁决驳回邹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规定有差异。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在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情况下,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下均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条款属于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

该《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事业单位与其在编工作人员可双向约定违约金,且不限于双方订立有服务期协议等情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网络主播合约:性质判断及违约金的认定
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是否仍应履行协议?
员工违反有关商业秘密的约定,可以索赔吗.doc
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购车合同范本
并非所有违约金都要支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