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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这道题,正确答案是什么?
丁潇 财税微波 2019-04-26

观点

这道题,正确答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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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文:

问题:

企业2018年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产品,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当年企业境内研发活动共发生费用300万元,则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合计为(  )万元:

A.200  B.300  C.320 D.470

解析: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一种观点是为正确答案是D。

即委托境外研发活动实际费用发生额的80%可以税前扣除。

400*80%=320(万)

320万与境内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即200万(300*2/3=200)孰小数,确定加计扣除基数,即境外研发费用中的200万可加计扣除。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200*75%=150(万)

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合计为320万+150万=470万,正确答案选D。

这也是该辅导书给出的答案。

三、可是,税法很清楚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有什么规定,说企业发生的境外研发费用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吗?

没有!!!反倒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同样这个公告的这一条中,这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哦,原来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

可就是这个“不得加计扣除”,也被突破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下称“64号文”)第一条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64号文毛线用啊?64号文是说,境外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了!怎么加计法?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孰小者,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其实,这一切,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有规定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结论

四、所以,这一题,题目没有给出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应该是: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合计=400万际支出)+200*75%万(加计扣除=550万。

当然,如果有考证(中级、CPA、TA)的朋友,可以问问辅导班的老师,看他们怎么说。

如果正式考试时,只有上面给的四个答案,你就选D吗。毕竟,它最接近正确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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