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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款后开票,增值税税率新旧调整前后,您应怎么操作?

王文清1 出口退shui文清工作室 2019-07-28


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

作者:王文清

发表于《财务与会计》2019年第14期

问题答疑

问:我公司在2019年3月10日发生国内销售行为,但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先不付款,待购货方在产品试用2个月后再付款开具发票。在此期间,我国增值税税率调整,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请问:我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应当按新税率还是原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王文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可见,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销售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即按照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即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你公司是采取赊销的交易方式,适用第三款的规定,即纳税义务的发生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但考虑到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票收入”的特殊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应当讲,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适用税率及计算销项税额的,但如果在税率调整前,纳税人已申报“未开发票收入”,还未开具发票,则在税率调整前在开具发票时,对已申报无票收入部分对应的销售行为仍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及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是在税率调整之前、销售业务已发生但并未对“未开具发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属于延期缴纳税款,应在原税率开具发票后,补缴相应的滞纳金。另外,根据14号公告第三、四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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