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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车站广场受盘查被发现随身携带大量发票,犯伪造发票罪获刑

大力税手法税团队 第三只眼 2019-08-11

张文戈持有伪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9-06-06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2019)冀8601刑初6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戈,女,1956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石铁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戈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5日10时许,石家庄车站派出所民警在石家庄广场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张文戈形迹可疑,在进行盘查过程中发现其随身携带大量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伍十元面额214份、壹佰元面额2714份),河北省汽车客票(定额2188份、机打22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当日查获其收取的快递内装有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上述发票共计5363份。
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鉴定,张文戈持有的5363份发票均为伪造的发票。
被告人张文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文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之一的规定,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予以判处。
【注:第二百一十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文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3、现场笔录;4、赃物照片;5、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河北省税务局出具的证明;7、刑事判决书;8、户籍证明。
被告人张文戈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戈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文戈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文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文戈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戈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史志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底佳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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