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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年度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是否必须相等

留言时间:2019-09-01

1、我公司为燃气经营企业,部分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开票、收款、收入确认三者先发生当期计缴增值税。所得税按照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依据会计准则及《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由此产生的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差异是否合理?

2、年度申报增值税收入是否必须与所得税收入一致?有无相关法律条文?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没有规定增值税收入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一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第三只眼学习小结: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多有税务机关据此向纳税人提交风控说明,其实是非常政策的,结果现在有的竟然作为一个问题让纳税人调整,这是完全错误的。可以作为风险点,但切莫“走火入魔”。

特别声明:文章观点或引用观点仅代表个体意见,不代表大力税手官方意见,如需有业务联络,您可致电或微信大力税手186 0112 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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