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一个关于出口退税取消申报期限的重要文件出台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先带大家分析下上述规定中被停止执行的条款:
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被废止的以上条款整体总结,就是说: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则视同内销征税!
原来关于申报期限的规定是哪个政策呢,是更早的这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结合第四五条):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外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就是说可以在4.21-4.30期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而今天我们学习的2020年2号公告第四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在次年的4月纳税申报期及以前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出口收汇期限,已经被取消。出口企业如果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后,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可以这样理解:
1、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包括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在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经过这个新政策的更改,我们出口企业还有几个时间点需要注意呢?
一、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期限截至2020年4月20日
【此规定已被废止-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二、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货物因无电子信息或或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无法申报退税的,需要在2020年4月20日前作相关申报
【此规定已无意义-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既然出口企业必须在次年的4月纳税申报期及以前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出口收汇期限,已经被取消,那么在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及以前作《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申报也就不受期限限制了】
三、符合规定情形的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货物可以在2020年4月20日前作延期申报
【同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既然出口企业必须在次年的4月纳税申报期及以前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出口收汇期限,已经被取消,那么在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作延期申报也不必要了】
四、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货物未能收汇的应在2020年4月20日前作不能收汇申报
【同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既然出口企业必须在次年的4月纳税申报期及以前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出口收汇期限,已经被取消,那么在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作不能收汇申报也不必要了。但这里并不是取消了不能收汇申报的操作,只是强调操作不能收汇申报的期限没有限制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注:依据2020年2号公告被废止)收汇,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注:依据2020年2号公告被废止)
第五条 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注:依据2020年2号公告被废止)收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附件3所列原因及提供证明材料包括: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五、出口企业2019年委托出口货物 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取得代理出口证明【申报期也只有5天了】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本期限也被取消】
六、出口企业涉及进料加工核销的,需在2020年4月20日前办理核销手续
操作:进料加工出口企业于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出口、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办理进料加工核销。(参考:往年手册核销流程)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七、来料加工企业应于2020年5月15日前办理核销
操作:出口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办理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应于2020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核销。(来料加工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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