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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个人可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税务总局在2019年12月12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其中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来说是个大大的利好。
重大利好一:
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该政策出台前,只有三种特殊情形自然人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特殊情形一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票,但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免税政策)特殊情形二 自然人(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票,但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特殊情形三 自然人从事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该政策出台后,只要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期纳税(按月或按季建立税种),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中对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进行了官方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重大利好二:
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形外,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个人很多时候需要向一般纳税人提供发票,而一般纳税人一般都要求提供专用发票。因此,这一条款让这部分人感到很无奈。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第一款:“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因此,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就符合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也就解决了自然人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重大利好三:
可以享受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第一条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该政策出台前,自然人属于按次纳税无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该政策出台后,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期纳税(按月或按季建立税种),就可以享受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了。
重大利好四:
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不再适用按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参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都降低了,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各个省的政策有所不同,以黑龙江为例,该政策出台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出台后,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不再适用按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参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大多数情况下税率都降低了,以从事批发零售的定期定额户为例税率1.3%由降为0.3%,具体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在代开发票环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查账征收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代开发票的,依照《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货物运输业以外行业的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发票开具金额未超过月(季)定额的按照定额缴税,代开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月(季)定额的,应就其当月(季)代开发票超过定额部分收入依照《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年度终了后,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代开发票环节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代开发票环节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再从已核定定额中扣除。
在申报纳税环节,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或者核定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方式按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又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收入和核定附征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核定附征率
2.核定附征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对收入额超过第一档的,执行第二档附征率。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对累计收入额超过第一档的,以累计收入额执行第二档应税所得率。
(三)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附件1
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
行  业
月度收入额
(不含增值税)
季度收入额
(不含增值税)
附征率(%)
制造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0.3
采矿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0.6
建筑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0.5
批发和零售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0.3
交通运输业
(除货物运输)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0.4
房地产开发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0.5
饮食服务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0.5
娱乐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1.5
其他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0.8
附件2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月度收入额
(不含增值税)
季度收入额
(不含增值税)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3
采矿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8
建筑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7
批发和零售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3
交通运输业
(除货物运输)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5
房地产开发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7
饮食服务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7
娱乐业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20
其他
30000元(含)以下
90000元(含)以下
0
30000元以上
90000元以上
10
重大利好五:
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按个体公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平时按照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的税率进行预扣预缴。
该政策出台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虽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款也可以多退少补,但是预扣预缴的税率确实非常高,占用了纳税人大量的资金。
该政策出台后,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可以按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平时按照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的税率进行预扣预缴。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在总局没有出台后续政策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希望总局尽快出台专门的征管文件,对后续问题进行明确,比如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个人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有没有有效期;个人临时税务登记后如何办理注销手续。这样才更有利于政策的落实,才能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政策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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