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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

原创 中意财税 税道至简 2020-04-11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

  一、增值税
 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对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转让,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买卖上市公司股份(股票)免征增值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免征增值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陆基金份额免征增值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除上述免征增值税的其他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股票)不区分转让方式(不管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还是股权协议转让方式)均需要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股票)转让,由于新三板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对此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目前暂不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股权转让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计入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总额,相关股权成本可按规定扣除。对于该股权转让所得,投资人(合伙人)应比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四、预提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按税法规定应在中国境内按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差)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由股权受让方代扣代缴。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来自于与中国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并且所持股权比例低于25%,则可申请不在中国大陆缴纳预提所得税。

五、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故甲乙双方应该分别就股权转让合同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173号)

12、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

13、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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