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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二手车:抓住增值税优惠关键点

2020年06月12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梁晶晶

长治市市民李先生一家,今年年初计划添置一辆二手小轿车,车已看好,性能、品牌、里程各方面都比较满意,但就是价格一直谈不拢,二手车经销公司销售人员反复强调,李先生的出价低于公司规定的底价。僵持一段时间后,上个月销售人员打电话联系李先生,同意了他的价格,李先生最终喜提爱车。销售人员对他说,之所以能成交,是国家出台了二手车经销税收优惠政策,老板顺势调低了每辆二手车的销售底价。

销售人员所说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该公告规定,2020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具体明确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事宜。该优惠有效降低了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从而为二手车最终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议价空间。

二手车不只包括二手汽车

什么是二手车?17号公告明确,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其中,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需要提示的是,符合条件的摩托车也属于二手车。建议相关纳税人严格对照范围享受优惠,如所售车辆不在所列范围内,则无法享受该优惠。

一些情形下不能享受优惠

据了解,与二手车销售相关的主体有很多,例如,销售自用汽车的个人和单位,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在上述主体中,只有二手车经销企业才是可以享受优惠的主体,且不论其是个体工商户或公司,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其他与二手车相关的交易主体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才属于销售二手车的行为。如果在实际交易中,只签订了合同,但未将车辆过户到企业名下,销售时车辆直接由卖方过户给买方的行为,属于二手车经纪行为,不能享受该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本公司使用过的汽车,属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而并非销售收购的二手车。对于此种销售行为,如果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或按规定应抵扣但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则应该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计算方法与之前完全不同

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减按0.5%缴纳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销售额计算方法与之前完全不同。

原销售额与含税销售额之间的换算,尽管实际征收率是2%,但公式中的分母仍为原征收率3%,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而今后销售额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再使用3%征收率,而是以实际征收率0.5%来换算。

对于享受优惠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来说,17号公告的减税效果显而易见。举例来说,假设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每月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2020年4月应缴纳增值税=200÷(1+3%)×2%=3.88(万元)。根据17号公告,该企业2020年5月应缴纳增值税=200÷(1+0.5%)×0.5%=1(万元),增值税单一税种减税幅度达74.23%,这些实实在在的减税,二手车经销企业有可能通过降价促销的方式,让购车人间接享受到减税利好。

发票开具有严格限制

一般来说,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如果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可向其索要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明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主体特定:只有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可以开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主体比享受17号公告优惠政策的主体范围要广。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须注意,“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如果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销售方还收取了其他费用,销售方应该另外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能合计体现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发票开具后,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被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都必须通过新系统开具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购买方也不能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索取购买二手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申报注意不同填写要求

9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还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销售额以及减征额须填写的相应栏次: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举例来说,如果二手车经销公司5月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则其不含税销售额为100÷(1+0.5%)=99.50(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3%征收率的相关栏次填写99.50万元,在应纳税额减征额和减税项目相关栏次,填写99.50×2.5%=2.49(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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