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甲公司聘请一专家到企业讲课,支付劳务费10000元,专家去税务机关代开了发票时,申请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个税按照1.3%核定征收,甲公司支付劳务费时,还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吗?2.【解析】该专家个人已经申请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税务机关已经按照1.3%核定征收了个税,甲公司支付个人的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无需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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