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总结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6、《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7、《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二、一次性扣除总结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5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购进一台二手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吗?
答:可以。文件中“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企业原来已经购进的固定资产,而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公司现在不享受这个扣除政策,想要等以后再享受,可以吗?
答:不可以。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应在哪个年度扣除?
答: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5、固定资产购进的时点如何确认?
答: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6、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可以享受。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进时点。
讨论:预缴没有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可不可以在汇缴时适用该政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