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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计算个税时如何扣除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2021-05-01

问:老王是北京的纳税人,在取得年终奖的当月通过公益性组织给异地希望小学公益捐赠了一笔大额现金,老王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请问老王公益捐赠支出在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不完的部分能否继续在当月年终奖中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发布《2020年7月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第六问“当月取得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捐赠金额较大在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在当月年终奖中扣除吗?”解答如下,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因此当月取得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的,因捐赠金额较大而在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在当月年终奖中扣除。
综上,老王当月取得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因大金额公益捐赠在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在当月年终奖中扣除。

源:大成方略。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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