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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全套税务处理
来源:草木财税 作者:于小强 人气:992 时间:2021-06-09
摘要: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应承租方索取)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出租住房,企业或者个人承租住房,现在是个普遍现象。那么,住房租赁涉及哪些税费?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发票又当如何开具呢?本文一一详述。
一、增值税方面
出租方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注1:1%征收率适用“3%征收率项目”;住房出租属于“5%征收率”项目,因此不适用上述1%征收率政策。
注2:(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附加税费
出租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三、房产税方面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并可按照规定,50%内减征)。
注3: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但是,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注4: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出租方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承租方(支付租金方)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出租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征税费、房产税等,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5: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五、关于发票开具
出租方应当依法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应承租方索取)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承租方乃是其他个人,则不得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须据实开具普通发票。)
注6:若出租方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承租方索取而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则须先放弃免税优惠,然后方可依法开具。
注7: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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