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抵、退”税办法
(一)具体规定
1.“免”税:对生产企业出囗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2.“抵”税:生产企业出囗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3.“退”税:生产企业出囗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适用情形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非自产货物。
二、“免、退、税”办法
具体规定: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适用情形: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三、“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税额)-期留抵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行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囗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