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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界定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9月28日曝光了一批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典型案例。其中特别提到:近期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经常存在股东或企业高管以个人行为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现象,如何准确界定是属于公司行为还是个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若是个人行为,则纳税人为个人;若是公司行为,则纳税人是公司,两者所涉及的税种、税额均不同。

一、界定标准

界定标准主要看是其经营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其个人独立的行为,如果代表公司从事的经营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合同以公司名义签订,款项以公司名义收付,经济活动后果包括责任和利益由公司承担和享有,经营活动进行中以公司对外开展相关事项。职务行为应由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

相反如果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则个人是纳税义务人。如何认定公司股东或高管的经营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税法无明确规定,民法一般从以下方面判定:如法务之家提供的《网址5个案例: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2989127),以2017年-2019年的案例写出实践中判定是个人行为的标准为:(一)采购是否以个人名义支付款项、出具欠条;销售是否以个人名义收取款项或取得欠条;(二)采购合同、采购单是否以个人名义签订或下单;销售合同或销售单是否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是否未显示是代理或职务行为;(三)款项是否为个人账户汇出或收取。(四)发票抬头、双方认可及当事人的事后选择需为个人名义。

二、经常发生的以个人名义经营的情况

(一)公司股东或高管经常存在的个人经营行为。

经了解,在经营过程中,为满足部分客户要求进货方式更加简便、快捷,结算更加灵活,销售价格更加从优且要求以个人方式进货,同时要求以个人方式付款的需求。一些企业高管或股东,常以个人名义采购商品或购进服务,以个人名义销售上述商品或提供服务,采购款以个人支付,风险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由个人负担,实现销售后收款也由个人收取,由个人享有了相应的利益。上述业务均为个人经营行为,该事项一般会有相应的收付款凭据、合同等证明资料。此种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纳税义务。

(二)认定为个人纳税义务行为的法律依据。一些个人虽在公司上班或为公司股东,但其从事一些非职务(即不代表公司)的个人经营行为,相应应由个人承担纳税义务,该纳税义务与公司无关。上述以个人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相关依据如下:

1、民法有关规定。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看出,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新的《民法典》,对于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法律行为均有效。因此以个人名义采购和销售商品,代表的是个人意愿,与职务行为无关,相应民事责任也应由个人承担,税收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应由个人承担。原《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购进合同及以个人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均是有效合同,是合法的行为。合同产生的法律结果也应由个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四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赔偿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条进一步明确,职务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责任,以个人名义购进商品后再以个人名义销售,完全是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无关。

(2)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个人名义销售商品或服务,销售主体是个人,个人即是纳税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对于个人行为,一般会有个人购进的采购合同;个人收取款项的凭证;个人向供应商采购的合同、个人支付款项的凭证可以证明。或有相关公司与个人对有关情况的认定资料作为事实依据。若是职务行为则应以公司为纳税人。若部分合同以公司签订,但采购与销售均由个人完成,此种情况下应看经济实质: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双方实质认定的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相应的风险与责任由谁承担;个人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取得双方授权让个人作为新的合同履行方整体承接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虽未取得授权但实质已默认授权等因素综合判定。

无论是在纳税主体的认定,还是在其他一些重大涉税事项的判定,一定要严谨、深入、系统、准确,还需要长远,确保企业即使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也有灯光指引,防范潜在的风险;否则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只有准确界定重大涉税事项,方能正确处理好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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