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提到“外部董事”一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中进一步明确,“外部董事”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自治区属国有资产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明确外部董事指在区属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的非本企业人员。
设立外部董事是为了保障出资人的利益,保证董事会决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证决策执行公开、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业绩提升等。
(一)专职外部董事
依据《自治区属国有资产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自治区国资委任命,参照现职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专门在区属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经国资监管机构委派,同时担任两家以上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除外。
(二)兼职外部董事
依据《自治区属国有资产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兼职外部董事是指由自治区国资委聘任,除受聘担任区属企业外部董事以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或者已退休的人员。
自治区内外部董事由区内各级国资委选聘。兼职外部董事由各级国资委向社会公开遴选外部董事人选,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专职外部董事的选任,参照《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外部董事人才库。
外部董事主要来源于:1.国有企业退出现职岗位的领导人员等;2.中介机构的高级人员,如财务审计类人员、法律咨询类人员等;3.科研院校人员;4.民营企业管理人员。
外部董事的选聘程序、任职条件、任职回避制度、任职期限、职责义务、评价报酬、责任追究及退出等内容在《自治区属国有资产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均有详细规定,在此不再叙述。
民营企业包括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聘请外部董事由公司自行决定,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是大多数民营企业相较于国有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董事会建设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民营企业聘请外部董事的加入,规范董事会的建设就很有必要。
民营企业聘用外部董事人选,可以参考国有企业的选聘要求。民营企业在职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到国有企业担任外部董事,但国有企业在职人员担任民营企业的外部董事,存在限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兼职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此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非国有企业兼职的限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9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这里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范围之内。
3、国有企业一般员工是否可以兼职法律没有禁止,但需要视其行业或内部管理制度有无禁止性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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