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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领域部分放开,广电继续“区别对待”:我国公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常话短说注意到,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名单中,广播电视相关信息如下: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制造。

我国的广播电视设备制造强在终端制造,弱在前端和摄录编播设备。从鼓励外商投资的广播电视设备清单来看,也符合目前的市场现状。

而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减至40条,压减比例16.7%。其中在文化领域,取消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增值电信领域,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

具体相关信息如下: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卫星电视继续严管

2、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广电大数据系统也应该遵循这一准则,但是网络视听相关的用户收视数据/行为不知道是否也会要求遵守类似措施?】

3、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如果网络视听节目也按照广播电视进行管理,那么其相关的投资结构等也需要密切关注】

4、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取消了电影院的中方控股限制】

5、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

由中方控股。【电信领域看来今后将逐步开放,逐渐与WTO承诺接轨】

6、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

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

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广播电视继续施行严格管理】

结合5、6点信息,电信和广播电视的管制存在巨大差别,事实上这是有依据的:

现在业界有一些说法,将广播电视划归电信进行管理。特别是随着5G时代的到来,认为广电与电信融合将成为趋势,还不如进行统一管理。

抛开市场层面不谈,从WTO框架来看,广播电视与电信在定义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本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也说明了这一点。

另外,关于网络视听服务的业务属性问题,是归属于广播电视服务,还是电信服务,实际上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值得业界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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